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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免责无理,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16:1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两车相撞,可肇事方没能力赔偿,于是开宝马轿车的王先生便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无责为由,不予赔偿。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不能得出免责的解释,一审判决其赔偿王先生维修费59126元。

  去年11月1日,王先生为刚买的宝马轿车投保,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中包括保险金额80万元的车损险等4个险种。

  今年6月1日中午,王先生驾驶的宝马轿车在龙湾区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宝马”受损严重。经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负全责,王先生无责。王先生的代理人蔡建胜说,王先生有两条寻求赔偿的途径:一是直接向肇事司机提出赔偿。二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

  经调查,肇事司机没能力赔偿。而保险公司又拒赔,理由是保险单上附注的第15条约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按这份保险单上约定的条款,不能得出保险车辆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贤群潞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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