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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都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05:19 中国新闻网 (来源:信息时报)
两家都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
患者何志刚。 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郑启文

两家都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
  手术无法按预期进行,加之各个方面的困难,何大兵、何志刚愁眉紧锁。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郑启文

两家都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
  昨日上午,何一文在病房内愁眉不展地等待盼望已久的手术,但传来的消息却令她失望。 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郑启文

  高额费用两家无力承担

  对于现在所面临的情况,两个家庭都已经是一筹莫展,因为如果手术不能尽快顺利进行,在广州这边医院多呆一天,就会增添一大笔费用支出,这对两个家庭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何志刚说,自己和妻子都是靠在外面做点小生意为生,之前治疗做血液透析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次过来家里还从外面借了一些钱,但现在两天一次的透析就要1700多,病房的床位费每天又是400多元,每天近1000多元的花费真的很难长期承担,现在家里人和陪同来的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都只能一起住在病房里面节省开支。与此同时何一文的家庭就更加困难,家住农村的他们为了给小文治病已经花光家里所有积蓄,这次过来还是靠常德晚报及常德市肾病协会与社会募捐而来的钱款支持。

  据了解,目前两人如果进行手术,尚存在数万元的缺口,期待着热心人士伸出爱心之手的帮助。

  “我想不通,为什么不允许我们之间进行手术,我们可不是光凭嘴说,老家那边居委会、派出所都给我们开出了相关的证明,这些难道不是法律证明吗?”

  “现在两家人都是等着做手术来救命,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对于两名患者来说,移都要比不移好,这也是两家人都同意的。”

  “如果真的这边无法进行手术,那我们只能选择去别的地方进行。”

  ——患者何志刚

  卫生厅:不能因特例而违规

  广东省卫生厅目前还没接到医院发来的请求 专家认为此类手术需谨慎

  如果要进行《条例》规定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以外的移植,移植请求将上报医院的伦理委员会,通过后再上报给卫生厅,有时需再上报给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透露,目前卫生厅没有接到医院发来的请求,只是有一个关于事件经过始末的情况说明。他表示,“虽然很巧,但是我们不可能为了巧遇而违规”。

  可否一方先手术另一方等待?

  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陈忠华指出,交叉捐献是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医学、伦理、法律。伦理学原则强调无伤害论,尽量保护一方。另一个原则是完全没有别的办法才做。“没有必要为了交叉而交叉,既然何志刚与表哥史道红之间可以移植,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先移植,让何一文继续等待尸体器官。”他解释,有资料表明,肾病患者血液透析的治疗方案,在生活质量、寿命等方面,并不比器官移植差。肾移植不是唯一的出路,肾移植本身也有一定风险。在有肾源的条件下是一个治疗肾病的好方式,但是没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血液透析,而且,亲属的活体肾也并不是器官的唯一来源。

  伦理学家: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修改

  针对两家人的“巧合”,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家李幸民教授指出,单从这一个案来说,应该没有对法律和伦理有非难的地方,“宪法规定要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而《条例》虽然规定不能进行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供应,两家人的做法虽然与《条例》不符,却并没有违反宪法。”他解释,只要不违反宪法,这个法规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去修改。

  “不是亲人的器官,有潜在的商业化隐患,交易、买卖器官有可能出现。”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家李幸民教授指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条例》才对活体移植的供体有了严格限制。

  器官移植专家:此种手术需谨慎

  《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非血缘和家庭关系不能进行器官移植。但是,对于这种“有条件的非亲属移植”,《条例》和其他法律没有支持也没有反对。“有对等的交换是一个特例,但法律目前还不完善,也没细化,最终的解释在卫生部。”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陈忠华指出。

  他同时指出,在中国医患纠纷多的情况下,进行此种手术需要非常谨慎。“他们建立在交换的前提下,而两个供体的肾不可能是绝对的平等。两家之间会否产生矛盾,这个矛盾由谁负责?”陈忠华教授进一步指出,如果出现两个患者效果不同时,差的一方是需要效果好的一方还钱,还是还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进行手术,医生让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项将做得更复杂、详细。

  供体肾质量可能不同 两家人或“交易不等”

  对于何一文和何志刚两家的情况,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科主任陈立中认为,从一个临床医生的角度来说,医院和医生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做了手术,术后出现排斥、并发症、手术失败,甚至死亡,医生比按照正常程序做手术的风险将大很多。“第一,法律没有规定;第二,两家人看似平等的‘交易’,但是实际是不平等的,两个供体肾的质量可能是不同的。”陈立中说,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医院遇到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移植,就谨慎很多。

  据他介绍,今年,中山一院也遇到了大约4例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捐献。一个是保姆捐献给主人,因在主人家工作了近10年,产生感情,于是将与主人相匹配的肾脏捐献给主人,医院上报给卫生部门后,没有得到批准,手术被搁浅。另一名需肾脏移植的患者其嫂子的肾脏与她相匹配,嫂子和双方家长也愿意捐献一个肾脏给小姑子,“但是,我们得知小姑子的哥哥,也就是其嫂子的丈夫,已经去世了。嫂子和小姑子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手术在上报给卫生部门后也最终被禁止。”与之相对应的是,一名嫂子捐肾脏给小叔子,双方父母同意,嫂子的丈夫即小叔子的哥哥也同意后,活体捐献肾脏手术得以进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都必须严格遵照《条例》中的规定,同时还必须获得由医学、法学、论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获得批准才能实施手术。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伦理委员会

  《条例》除了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作出了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资质上的严格规定外,还明确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收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郑启文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张灵 张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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