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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同居 妻子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01:4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曹静)结婚十年的赵有财和张月娥(均化名)日前经丰台法院判决离婚,法院认定赵有财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判令其给付妻子张月娥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张月娥起诉称,1997年,她与赵有财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从2005年开始,丈夫就不回家居住,在外与他人同居,对家庭不闻不问,并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张月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赵有财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10万余元。

  赵有财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索要孩子的抚养权。他表示,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过错,与他人同居的时间也只有十几天。

  法院认为,因赵有财与他人同居,张月娥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赵有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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