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欲交叉换肾续:律师称只是暂缓并非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09:0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张源

  17岁的少女何一文与39岁的男子何志刚同为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但各自家庭的肾源却都不能配型成功。凑巧的是,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的提供者恰好能与对方匹配,只要进行“交叉换肾”,双方都能获得最好的手术效果。可是这一貌似“皆大欢喜”的方案却被医院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暂缓进行。昨日,医院方代表向晨报记者解释了为何要求手术暂缓的理由,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交叉换肾”被判定“合情但不合理”

  17岁的何一文于去年发病,经确诊为尿毒症,但经检测家人没有一个适合换肾给她。另一位尿毒症患者何志刚今年5月发病,最终只有其表哥的肾脏成为唯一希望,但表哥与何志刚血型配对很不理想。

  他们都是湖南常德人,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听说他们的病情后,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了联系。广医二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潘光辉最先提出了“交叉换肾”的设想,如果成功,就可挽救两个生命和家庭。11月28日,经过血样检测得出结果,何一文的父亲为何志刚捐肾、何志刚的表哥为何一文捐肾的交叉配型十分理想,这对两家人而言无疑是千载难逢的机会。

  正当两家人满心期待手术的进行时,广医二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却以8:1的票数决定手术暂缓进行,理由是手术依据不充分。委员会认为,“交叉换肾”的目的虽然都是治病救人,符合伦理道德,但却与相关法规抵触。

  医学伦理委员会:只是暂缓并非叫停

  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继华是参与投票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他投了反对票。“投反对票并不是反对这项手术。委员会最后只有两项结论,一是手术应该暂缓进行,二是建议两家人尽快提交一份‘因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证明。”

  周继华说,因为他们是交叉、有条件的非亲属捐献,这种情况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真空。

  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进行器官移植: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前两种情况他们都不符合,要进行手术就必须做好第三项的证明。”

  “证明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得出,也可以由相关的政府机构出具,或者由两家人的邻居、亲属出具证明。”周继华说,最后一种证明在说服力上要低于前两种。

  业内观点:肾脏“质量差异”风险应由两家共同承担

  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安军也是沪上一家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他对广医二院的投票结果表示赞同。“首先要看这项手术的紧急程度,是否必须立即进行。就这起手术而言,双方有足够时间去准备法律所需的相关证明。”薛安军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是为了防止器官买卖等非法交易,目前来看双方都属自愿,目的也是治病救人,他们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材料,那时进行手术才算合情合理。

  薛安军还表示,这起手术不单单是交换一下那么简单,当事双方应该对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所预料。“‘交叉换肾’,还要考虑到器官质量存在差异的情况。”薛安军解释说,如果一方在移植后情况很好,另一方植入的器官却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引起纠纷。

  薛安军告诉记者,医院需要保证肾脏来源的合法性,在手术实施过程中与一般的肾脏移植手术一样,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但现在存在‘交叉’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应该就不可预测的风险签订相关协议,如果出现质量差异,这个风险是共担还是由一方承担,在手术进行前应该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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