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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林雨 实习生 刘妍)东源县骆湖镇原治安联防队队长刘某酗酒驾车撞死人一案,河源中院昨作出终审判决,刘某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人民币7.6万元。 1999年12月11日,刘某酗酒后驾驶该镇派出所扣押的无证无牌本田摩托车,行至距骆湖镇一公里处时,撞倒同向行走的男青年罗某,致其头部着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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