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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搞同性恋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15:56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黄岸 通讯员聂凯 实习生廖瑜) 南宁市兴宁区的陈女士在生育小孩后,其丈夫李先生便不再与其过夫妻生活,在近两年的“守活寡”时间里,陈女士发觉了丈夫的同性恋倾向。备受煎熬的陈女士遂以丈夫是同性恋者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一涉及同性恋因素的奇特离婚案件。

  “在精神上虐杀别人,无异于谋财害命”。这句话用在陈女士当了妈妈后的婚姻生活,可谓一针见血。在起诉状中,陈女士声称自己遭遇了家庭冷暴力。

  她说,她和丈夫李先生是自由恋爱结婚的,两人婚后的夫妻生活一直很好,但自从2004年6月在她生下女儿后,丈夫开始对她失去了“性趣”,仅30来岁的她在此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备受“守活寡”的煎熬。陈女士说,经过她打探和观察,发现丈夫“性取向有问题”,他喜欢和神秘的男子电话或上网聊天,而且神情暧昧,经常和对方约会还找种种借口夜不归宿。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熟人和亲友都怀疑李先生变成了一个同性恋者,陈女士实在无法再和他维持夫妻关系。

  审理中,法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单就同性恋问题而言,其实际上属于公民的性取向的选择权,虽然我国的公序良俗都没有认可同性恋的法律地位,但也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民事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的原则,应当视性取向的选择权为公民的人权自由之一。然而,婚姻中的同性恋问题又牵涉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可能存在婚姻第三者、家庭冷暴力等问题,对此,应当先依据当前《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对同性恋因素对该婚姻产生的影响程度进行衡量。在本案中,男方当事人并不认可其妻子对其是同性恋的指认,但双方都承认分居达两年以上,并都同意离婚,因此在离婚的问题上不应再深究同性恋的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陈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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