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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情侣举止亲密 公司决定辞退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03:43 华龙网-重庆晚报

  昨日上午,位于渝北区龙溪镇的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与员工林燕(化名)谈话,告知她与同事赵刚(化名)只能选择一人留下。

  经过思考,林燕决定选择离开,让赵刚留下继续工作。去年10月15日,林燕进入该公司做设计师。4天后,湖北小伙子赵刚也应聘到该公司工作。两人试用期均为三个月,本月将先后到期。

  进入公司后,赵刚先是担任林燕的助理。赵刚与林燕都是24岁,随着接触增多,两人互生好感,一个多月后确立恋爱关系。赵刚说,两人经常共用一台电脑研讨设计方案,在办公室没人时,也会做出一点情侣之间的事。比如,拉拉手说说话什么的,但从没听到领导和同事的不满之词。

  昨天是林燕三个月试用期满之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找她谈话。林燕说,没想到老总突然说到,公司有员工多次反映,她与赵刚在办公室谈恋爱,言行举止过于亲密,影响正常办公秩序,两人必须有一人得离开。

  最后,林燕选择自己离开,让男朋友赵刚留下。但赵刚觉得不服气,向劳动部门和晚报投诉,认为是公司不想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恶意裁人。他认为,两人言行举止如有不当,公司领导和同事可以批评指正,自己和女友注意改进就是。

  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林、赵确立恋爱关系后,公司领导和同事经常看到,两人在办公室举止亲密,林燕有时甚至坐上赵刚大腿,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公司领导开会时,也多次委婉提醒,请大家在办公室注意言行举止,但林、赵两人依然没有收敛。

  该负责人认为公司辞退林燕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所有员工应聘进公司时,都必须先签署一个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就有“禁止相互串位,禁止打情骂俏”等条款。

  但赵刚认为,当初进公司时如果不签署这些规章制度,就无法应聘成功,签署属于强迫行为,应当无效。如果得不到圆满解决,不排除诉诸法律的可能。

  记者 丁香乐 实习生 李孟潇

  律师说法

  “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后,此事具有典型意义,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公司该如何制定一个具体有效的规章制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波说。

  邵波说,该规章制度若是在新劳动法实施前制定,对劳动者予以告知或说明,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如果规章制度是在新劳动法实施后制定,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则要通过一个民主程序才有效。

  新劳动法今年1月1日实施后,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都体现在公司该如何制定一个具体有效的规章制度。如果林燕不服诉诸法律,该公司就要承担一个举证责任,但仅凭证人证言,则显得很单薄。另外,所禁止行为的标准也显得笼统,比如“打情骂俏”该如何来具体界定?

  还有,规章制度制定中,应区分严重违纪和一般违纪。比如,不可能因迟到一次员工就被开除。建议公司重点罗列出严重违纪行为,并说明各项违纪的具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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