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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停车场内丢车后获赔16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0:14 生活新报
交了停车费,车在停车场丢了,停车场方面是否要赔偿失主呢?事情没那么简单。失主与停车场方面协商未果,最后起诉到法院。昨日失主李某终于拿到判决书。而从车丢失到法院一审判决,时间已经过去9个月。下面这个案例提醒各位车主,泊车一定要找正规停车场,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07年3月2日,昆明男子李某驾驶自卸货车从寻甸拉了25.2吨柴煤运往昆明。当晚12时许,李某将车开到昆明市下河埂村金汁河边一停车场,交给看车的周某10元保管费后离开。3月3日8时许,李某来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车已经不翼而飞,车上的柴煤、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等物品也一并丢失。李某随即报警,自己也四处寻找,但未见货车的踪迹。 事后,李某找周某协商,周某称自己只是看守停车场的小工,老板是张某。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将周某和张某告到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费等共计194671.56元。 经查明,周某看守的停车场系无证经营的。法庭上,张某称自己和周某并不是雇佣关系,他介绍,当时小坝干菜批发市场拆迁准备搬迁到小板桥市场,因拆迁现场混乱,小坝干菜批发市场几名商户商议,出钱给守车人让其帮商户看车,但只叫周某了两个月就没有再叫他看车了。而周某则称是被张某雇佣的,停车场曾经就出现过汽车电瓶被盗的现象,他以不安全为由要离开,但张某告诉他车丢了由他赔偿。 李某的代理人许思龙律师认为,原告将货车将给被告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已经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是否有证是否合法,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最后法院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周某与张某为雇佣关系,作出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购车款、货物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2493.28元的判决。 本报记者 王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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