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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学生从实习单位坠楼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02:30 新闻晨报

  17岁的技校学生小骏经学校推荐,到煤灰厂实习,不想2个月后在实习单位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小骏意外身亡,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损失48.6万余元,而两被告皆认为小骏身亡是自杀行为,与己无关。昨日,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煤灰厂实习2月,17岁少年坠楼

  小骏是外高桥技工学校的2年级学生,去年7月经学校推荐安排,进入上海高热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煤灰厂实习。实习2个月后,在9月24日早上7点10分左右,小骏从煤灰厂的4楼坠落,不治身亡。刚满17岁的儿子突遭意外,让双亲悲痛欲绝,将责任归咎为学校和实习单位,认为两家单位应该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于是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在内的各类损失共计48.6万余元。

  昨日,小骏的父亲和代理律师一起出席了庭审,其父神情木然,在原告席上一言不发。其代理律师提出,事发当时小骏正在擦拭4楼的窗户,他是不慎坠楼,而且坠楼后被告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采取相应急救措施,导致其不治身亡,因此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代理律师均表示,根据各方证据和死者父亲在警方所作的笔录,都证明该事件是自杀行为,与两被告无关,同时两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发放了慰问金,已经仁至义尽。

  唯一目击者称,亲眼看到少年跳楼

  小骏的死亡究竟是意外身亡还是自杀行为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当时在警方的笔录是在大脑处于空白状况下作出的,根本不知道内容为何,同时提出根据现场照片反映,仅有小骏坠落处的窗户玻璃是干净的,明显是经过擦拭的,此外小骏受伤部位是后脑勺,明显是不慎摔下而不是自杀跳楼。

  两被告代理律师则提出,单位从没指派过实习生擦窗户,窗户也从来没人擦过,根据事发现场反映,当时小骏坠楼前已经把自己的钥匙、钱包以及眼镜等东西整齐地摆放在窗台上,做好了自杀准备。根据110、120的接警记录,也反映出事发后煤灰厂单位职工已经及时通知了警方和救护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此外,两被告还提供了当日事件唯一的目击证人———煤灰厂的职工陈某。他在法庭上陈述了事发的全过程:当天上午7点不到小骏第一个到厂里,自己打开大门后小骏独自上了4楼,随后他在楼下看到小骏将身子探出窗外,面向外跳下,下坠途中绊到电缆箱,变成了头部朝下栽倒在地,当时就没了动静。警方赶到现场后,已经确认小骏身亡。

  对于目击者的陈述,原告方拒绝承认小骏是自杀的说法,也提供证人证明小骏当天出门时是笑嘻嘻的,不可能选择自杀。不过,小骏的同学和煤灰厂职工都证明,小骏平时性格内向,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工厂,行事都是独来独往,遇到事情也都是藏在心里。小骏父亲也承认,儿子在厂里实习的情况基本不向家里人说,他们也没怎么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晨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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