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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漂艺人缘何离奇失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0:2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孙莹

  “北漂”青年艺人柳昶本来是受邀请去主持节目,却没有走上灯火辉煌的舞台,反而命殒在漆黑的消防井里……

  27岁的柳昶四年前到北京来闯荡,成为“北漂族”的一员,艺名浩天。他一米八的大个儿,阳光又健康,主要在娱乐场所演唱歌曲、主持节目。有了一定积累之后,他把母亲接到了北京。

  2007年3月14日,柳昶告诉母亲他晚上要到塞纳河公司的一个会所主持节目,可是从此再也没有回来。

  2007年1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离奇失踪

  2007年3月14日晚8点15分左右,邀请柳昶参加演出的联络人于航曾接到柳昶的电话,说他已到会所门口,于航告诉他自己还在路上堵车。但直到演出开始,柳昶仍然没有出现,于航多次拨打柳昶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柳昶到底去了哪里?怎么就不见了呢?心急如焚的家人向警方报了案,并且四处寻找,还刊登了寻人启事,但是始终没能找到。

  转眼,两个多月过去了。

  2007年5月20日,塞纳河会所的管道工人在检查会所游泳馆北侧的消防蓄水池水位时有了惊人的发现——他们在打开消防蓄水池的盖子时,突然看见两条人腿!管道工吓呆了,大理石的盖子也被失手摔碎。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DNA鉴定,尸体正是两个月前失踪的柳昶。这个消息对于原本抱有一线希望的母亲来说,无异于天塌地陷,一夜之间,老人的头发全白了。

  警方经过现场勘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柳昶本来是受邀请去主持节目,却没有走上灯火辉煌的舞台,反而消失在一片漆黑的消防井里,到底为什么呢?

  柳昶的家人经过分析认为,水窖前面就是假山,假山挂个门帘,柳昶第一次去,而且于航告诉他从小门进来,门帘又反光,柳昶以为是个门呢,就奔那去了,结果掉到了当时没有盖盖的水窖里。

  提起诉讼

  谁该为柳昶的死承担责任?柳昶的家人将北京市赛纳河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7年9月5日、12月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联络人于航和于航给塞纳河出据发票上显示印章的一个公司为第三人。由于案情复杂,也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就被告到底有没有责任的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为什么我们说塞纳河有责任?公安机关做了现场检查,对塞纳河所有人员做了一个笔录,证明当时事发现场的一个情况——因为他没有盖井盖,没有尽到安全警示的义务,导致柳昶的死亡,这是我们提起诉讼的有力证据。

  被告代理人:走进来能看到楼梯,打电话让你上楼,你不往这走,到哪去了?有多少人能想象你不往亮处走偏往黑处去?我不知道,还是有他自己的原因。

  原告代理人:我们提供的证据证明塞纳河作为娱乐场所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且这种行为与柳昶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代理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柳昶的死因和如何死亡的过程没有明确结论,圣堂法医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说的很明确,未见明显外伤,因尸体高度腐败,已经失去检验的条件。对于没有明确结论的死亡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代理人:柳昶第一次去被告的所在地演出,对环境完全不熟,后柳昶打电话给与之联系的被告工作人员于航,由于于航在电话里面指挥柳昶从演员通道进入,走小门上楼,柳昶在通过演员通道时落入消防水窖遇难。之后,被告既未积极寻找,也未及时通知家属,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耽误了寻找抢救柳昶的时间,应该对柳昶的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人:柳昶与塞纳河没有任何的关系,他既不是受邀请的顾客也不是受雇的人员,相反从起诉状可以看出他与于航或金郁金香之间有雇佣关系,而于航并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因此被告无法对他的初次到来实施关注。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因为不管是谁邀请柳昶去塞纳河的,他毕竟去了,只要去了的人,塞纳河就有关注的义务。

  被告代理人:事发地点不是公共区域,也不是必经的通道,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不是必须安装监控设施的地点。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这个事发地点不符合这样的条件。

  原告代理人:但我方认为该地点存在很大的风险,不能因为它不是安装设施的地点就逃避责任。

  被告代理人:事发地点普通人甚至是低智商的人都不会走错,柳昶自己的判断或受电话指引的干扰,本身存在过错,而且过错还是很大的。

  原告代理人:这只是被告的推测,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柳昶有过错,所以我们认为被告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而第三人于航当庭表示:“我是塞纳河聘用的舞台总监,主要负责管理舞台演出和演员,2006年8月到2007 年5月,我一直给塞纳河组织演出。金郁金香公司和塞纳河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发票是通过朋友买来的。”

  法院判决

  柳昶的母亲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费用84万多元。因为在柳昶小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婚了,所以柳昶的父亲也提出了26万多元的索赔额。

  1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排除柳昶系他杀、自杀导致死亡,可以认定柳昶系因夜间失足坠入被告塞纳河休闲商务会馆游泳馆北侧的消防蓄水池内导致溺水死亡。”

  法院还认为,在建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在此建筑物内活动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合理限度应当根据对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预防成本的比较,结合一般常识来确定。

  另外,被告在设施和管理行为方面存在的失误,所引发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危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为消除这些危险,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被告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设置指路标志、开启照明设施、在蓄水池口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蓄水池口大理石板没有质量瑕疵并随时处于覆盖周正状态,还有封闭消防蓄水池口北侧的石门,消除为进入石门而必须从蓄水池口上方通过的危险、在蓄水池口四周设置围栏等。被告本可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且上述措施的成本并不高,但被告却未能采取任何一项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危险。

  因此,被告未能尽到经营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柳昶在被告所有的建筑物内发生溺水事故而死亡,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柳昶对其自身死亡后果也有过错和责任,第三人应该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赛纳河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柳昶的母亲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2081元;赔偿柳昶的父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9800 多元。

  记者手记:

  虽然这样一个一审结果可以给柳昶的家人些许安慰,但是想到那位已经神志不清、每天痴呆呆地望着这个世界的母亲,这些赔偿对于她来讲,似乎没有太多的意义。正如原告诉状中所说的“白发人送黑发人,辛酸无以言表”。

  这个案件警示的不仅仅是娱乐餐饮行业,写字楼、居民小区、管理部门包括公民个人也应该积极发现并且排除周围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本案还提醒那些在外面闯荡的年轻艺人,不管能不能跟所加入的演出团体签订固定的合同,都应该为自己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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