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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排污沟溺亡父母获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02:0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王悦)去年10月,4岁的小磊(化名)在玩耍时不慎掉入丰台区大红门村一路边排污沟,溺水身亡。小磊父母朱先生夫妇认为管理方村委会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起诉讼索赔48万余元。昨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认定村委会对小磊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赔偿朱先生夫妇各项损失18.7万余元。

  朱先生夫妇称,2007年10月27日下午,小磊与几个小孩在路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村委会挖掘的天水河排污沟中,溺水身亡。朱先生夫妇认为,村委会作为排污沟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明知该排污沟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4万余元。

  村委会的代理人表示,村里在排污沟附近设置了警示标志。且表示,该排污沟的受益人是6家不同的单位,应由6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村委会是排污沟的管理者,村委会在管理排污沟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由于朱先生夫妇对小磊疏于教育管理,致其意外落沟身亡,故朱先生夫妇对小磊的死亡应承担20%的责任,村委会对小磊的死亡应承担80%的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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