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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车祸受害者“心结”终解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07:53 解放日报

  前不久,一位中年妇女拄着拐杖来到奉贤法院民一庭,将一面写有“为民伸冤,讨回公道”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中,连声致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车祸造成终生残疾

  这位妇女叫缪品芳,家住奉贤区庄行镇,曾在一家空调设备公司做临时工。2005年11月12日,她在该公司门卫室附近清洗地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12根肋骨断裂,全身多处受伤,当即昏迷不醒。虽经医院抢救,她保住了性命,但是留下了八级至十级伤残,右脚只能靠拐杖行走。

  肇事司机是空调设备公司的雇佣人员。事发当日,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该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伤势严重,缪品芳先后住院治疗了104天,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公司垫付了7.9万多元医疗费及其它费用3.3万多元。

  车主“蒸发”无人赔偿

  由于一直无法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缪品芳聘请律师,于2006年11月8日将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某综合服务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却意外地发现,被告某综合服务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已被注销。被告不存在了,难道原告这笔赔偿款就要不到了?

  缪品芳认为,肇事司机是空调制品公司雇佣的,肇事车也是该公司使用,自己在公司上班期间被撞伤,公司理应承担责任。于是,她将被告更换成这家空调设备公司。

  车辆使用者被判赔偿

  今年1月1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鉴于肇事司机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雇佣,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所致,原告当庭撤回对他的起诉。庭审中,被告公司代理人辩称,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某综合服务公司,自己并非车主,故不同意赔偿。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唐军芳专门进行了调查,最终查明肇事车辆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早在9年前就由某综合服务公司实际转让给这家空调设备公司。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他人协议转让机动车所有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审判长考虑到春节将至,缪品芳正急等钱。根据多年审判经验,为防止发生执行难的问题,审判长决定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次工作,被告空调设备公司终于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缪品芳33.6万余元。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公司当场将5万元交给缪品芳,余款将在2月28日前分两次付清。

  本报通讯员严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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