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高额违约金难道就不让我再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6日07:32 台海网

  台海网2月16日讯 (通讯员 文弈 康斯 记者 张清) 小杨在2003年提前离职,单位要他支付15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就不给他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小杨无法顺利再就业。近日,集美法院援引新《劳动合同法》精神,解决了这一纠纷,小杨不仅免去15000元违约金,还办妥了解约离职的手续。

  2000年7月,小杨与厦门一家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约定若单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15000元违约金,同时其职工档案也一并移交该企业管理。在工作中,小杨逐渐感到企业环境与发展现状不适应自身需求,于是在2003年3月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法律规定满30天后自动离职。但在小杨要求办理正式解约手续和移交档案时,却因15000元的高额违约金与企业发生了争议。

  企业认为,小杨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15000元违约金。而小杨却表示自己无力承受如此高额违约金,原先约定有显失公平之嫌。双方为此闹上法庭,2006年10月,集美法院审判要求企业办妥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至于违约金问题,协商不成可进行反诉。没想到企业既未反诉,也未主动执行判决,案子就这么拖着,直接影响了小杨再就业的顺利进行。

  2007年开始,案子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面对集美法院执行局法官,经济困难的小杨仍然一脸的无奈:“难道不交高额违约金,就不让我再就业了吗?”

  针对这起双方争议颇多的劳动关系案件,集美法院执行局决定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此时恰逢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虽无溯及力,但企业应对此精神作重要参考。

  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2008年1月底,企业最终和小杨达成和解,从其生产生活实际和方便再就业角度出发,免除了其全部15000元违约金,并立即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小杨得以顺利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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