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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走了8年诉讼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6:26 法制与新闻

  【焦点关注】

  姜东良(本刊记者)袁成本/文

  山东省禹城市某中学历史老师程钧秋,是当地的“名人”,也是眼下令当地法院“头痛”的人物。她的“出名”和令 人“头痛”,是因为一起极其普通的离婚案。在这起案件中,由于一审法官“出于好心”的错误裁定,导致两级法院在8年间 先后作出了14次判决、裁定。这些判决和裁定,非但没有了结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反而使当事人面临着“重婚罪”的刑事 指控。

  现在,法院最“渴望”的就是让程老师重新起诉,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了百了的最佳途径。为此,他们做了很多工作 ,一次次把她叫到法院甚至托人说情,但都被拒绝了。在记者采访时,这位文弱的女教师的回答是那么断然:“他们都死了那 份心吧!我宁可死也不会重新起诉!”因为,她向法律专家做了咨询,如果重新起诉,她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重婚罪可能成 立,二是“丈夫”在这8年间承包企业形成的高达36万元的债务可能要她分担。女教师激动地说:他们不仅通过错误判决耗 费了我的大好年华,而且至今还想给我制造“陷阱”,真是“痴心妄想”!

  这到底是一起什么官司,让女教师如此激动?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及法院“全盘皆输”?

  先判决离婚后裁定撤诉

  程钧秋与丈夫长期感情不和,2000年2月28日,在分居一年半之后,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她的丈夫贾某是某公司领导,此时也同意离婚,因此,这场“你情我愿”的诉讼非常顺利。2000年10月9日, 程钧秋收到了禹城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原告程钧秋取得了女儿贾 素素(化名)的抚养权,并分得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宅。不知是法官的疏忽还是另有原因,在这份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填写月 份和日期。

  拿到离婚判决书后,程钧秋的“丈夫”想与她重归于好。程钧秋说:“他一直找我,求我原谅并保证以后好好对我, 还发动我的同学、朋友、亲戚说情。但这些都打动不了我,因为这些年我受够了。让我发生改变的是一件意外的小事。”

  程钧秋擦着眼泪诉说着。

  当时,程钧秋11岁的女儿上小学五年级。在课堂上,语文老师讲到了“鳏寡孤独”一词,让同学解释。贾素素的同 桌举手抢答:“寡,就是寡妇的意思,贾素素的妈妈就是。”全班同学哄堂大笑,素素伤心地哭了,并且再也不愿意上学了。

  “在我们这样的小县城,离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我可以顶住社会上的闲言碎语,可我的女儿才11岁啊,受到如此 歧视,太可怜了!”

  程钧秋几天几夜没有睡好,为了女儿,她答应了贾某的要求,在撤诉材料上签了字。

  2000年10月24日下午,在拿到离婚判决书15天之后,程钧秋与贾某再次来到法院,向法官提交了撤诉申请 。

  此时,女教师对相关法律几乎一无所知。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在法院判决后是不能撤诉的。要重续婚姻, 可以到民政部门重新登记,这就是一般人说的“复婚”。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法官在拿到撤诉申请后,并没有建议他们到民政部门履行手续,而是当场下达了(2000) 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程钧秋撤回起诉。按禹城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法:此举纯粹是一片好心。

  一份离婚判决书、一份离婚撤诉裁定书,一个62号民事判决、一个62号民事裁定,相互矛盾的裁判文书就这样诞 生了。这不仅改变了程钧秋的生活,也为以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埋下了隐患。

  再诉离婚被告知早已离婚

  一手拿着离婚判决书、一手拿着撤诉裁定书的程钧秋,此时并没有感到不妥,她理所当然地认定自己与贾某“又”是 合法夫妻了。那一天,贾某捧着摔伤的胳膊,来学校接她。抱着对未来生活的希望,她搬回了家,结束了长达一年半的分居生 活。

  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两人的矛盾还是无法调和。程钧秋说,争吵打骂又成了家常便饭,这使她再也无法忍受。 她和女儿再次从家里搬了出去。

  2003年,程钧秋第二次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在法庭上,她出示了那份离婚判决书,供法庭参考。 贾某也承认有这么一份判决,但搬家时弄丢了。此时,禹城法院的法官认为,这份(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 决书,已判决原告程钧秋与贾某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依法作出了裁决,程钧秋不应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03年10月17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下达(2003)禹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程钧秋的离婚 起诉。

  之后不久,程钧秋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龙某。由于相似的经历,两人感情发展得很快。

  2003年12月27日,在已经过了法定上诉期限之后,程钧秋在同事的陪同下来到法院。经询问得知,贾某没有 上诉。至此,她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12月29日,她和龙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两人商定,2004年1月7日举行 婚礼。

  然而,令程钧秋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04年1月5日,就在程钧秋紧张地筹备婚礼时,禹城市人民法院打 来了电话:“贾某上诉了!”闻听此言,程钧秋非常惊讶:在过了法定上诉期限之后,法官明白无误地告诉她“贾某没有上诉 ”,怎么就又上诉了呢?她急忙赶到法院。接待她的法官说:贾某没有过上诉期,因为他“口头上”上诉了。

  程钧秋的任何愤怒都无济于事,案件再次进入司法程序。此时,《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罪名——重婚罪的阴影开始笼 罩着程钧秋。

  两级法院4次裁定纠正违法裁定

  2004年8月1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德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 禹城市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禹城法院的(2003)禹民初字第374号民 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005年7月1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禹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00年10月 24日作出的62号民事裁定书(即准予程钧秋撤销离婚起诉的“和好”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本院院长发现该裁定 确有错误,因为在该裁定作出前,本院已经进行审理并已作出(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即判决离婚的判 决),原审裁定违反了法律程序。法院裁定撤销了(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

  这两个案号同为“62号”的判决和裁定,这次终于被禹城法院弄了个明明白白。那个违法的“和好裁定”,被撤销 了。这意味着,时过将近5年之后,禹城法院纠正了自己的错误。

  5天后,禹城法院又下达了(2005)禹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00年10月9日作出的(2 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被告的离婚及财产、子女抚养作出判决并且已经送达。

  贾某对裁定不服,再次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10日,德州市中院下达了(2005)德中民一终字第580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

  身陷“重婚罪”阴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4年10月27日,在两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空当儿,贾某以“重婚罪”将程钧秋告上了法庭。由于离婚案 件还没有结果,2005年7月22日,禹城法院下达了(2004)禹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这起“刑事 案件”。

  2005年11月11日,即在德州中院下达第580号终审裁定的第二天,禹城法院恢复了“重婚罪”案的审理。

  2006年2月16日,禹城法院一审判决程钧秋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贾某当即提出上诉。德州中院以“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中止了审理。

  时至今日,程钧秋的“重婚罪”案仍未结案。

  还没有从系列诉讼中喘过气来,程钧秋又被一纸“裁定”打晕了。

  德州中院第580号终审裁定下达后,贾某向德州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他的理由是,(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 62号民事判决书,只有年份,没有月份和日期,是假的;那份调解和好的裁定书(即指准予撤回起诉的第62号民事裁定书 )才是真的。两级法院维持假判决书、撤销真裁定书,是错误和违法的。贾某要求法院再审,他的请求是:婚生女儿由自己抚 养;追究程钧秋重婚罪;分割共同债务,等等。

  德州中院受理了贾某的再审申请。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 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 再审的除外。”德州中院显然忽视了这些法律法规。

  记者在法院的判决中看到,贾某曾承认有一份离婚判决。

  2006年4月4日,德州中院讨论后认为,程钧秋和贾某离婚一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有问题,于是, 下达了(2006)德中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在“重婚罪”的阴影之下,程钧秋黯然地与龙某结束了婚姻。2006年4月17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7月17日,德州中院以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为由下达了(2006)德中民再字第47号民事裁 定书,将案件发回禹城法院重审。裁定书撤销了德州中院(2005)德民一终字第580号裁定、禹城法院(2005)禹 民监字第5号裁定、(2005)禹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及(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惟独没有撤 销的是禹城法院(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即好心法官“一片好心”作出的“和好裁定”。这份违反法 律程序而作出的离婚撤诉裁定,似乎被认定为合法。

  这次裁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程钧秋面临着“重婚罪”的指控,因为她在与贾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已经再婚。

  根据德州中院的裁定,禹城法院又拾掇起早该尘埃落定的离婚官司。

  2007年8月24日,禹城法院下达(2003)禹民重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这次裁 定,使程钧秋的诉讼回到了原地,意味着她与贾某的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德州中院因“其他原因”中止审理的刑事案件,有 可能被再次提起。

  两级法院的裁定下达后,程钧秋离婚案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也受到两级法院的“重视”。程钧秋告诉记者,法 院3次派人和她“谈话”,还发动所有的亲戚朋友来做说客。其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她重新起诉,以原告身份起诉与贾某离婚 。

  程钧秋告诉记者,这是一个巨大陷阱。一旦她重新起诉,就意味着法院的错误将一笔勾销,而她自己将因“重婚罪” 面临着牢狱之灾,并且将与贾某共同承担8年来形成的巨额债务。她悲愤地说:“有几次,我顶不住压力,差点自杀了。但即 使自杀,也不会去跳那个陷阱!”

  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不应该滥用权力,无视法律法规;知道了自己的错误,就应该有勇气纠正 错误,而不应该继续玩游戏推卸责任。程女士可以寻求司法监督部门的支持,促使法院改正错误,保护自己的权益。”

  2007年11月15日,记者来到禹城法院,该院以“不方便”为由,直接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8年“辛酸泪”

  官司成了马拉松,从女儿上小学打到读大学。说起几年来的辛酸,程钧秋这位坚强的知识女性禁不住地啜泣。“我活 得太难了,压力太大了,常常感到神经就要崩溃了,多次想到过自杀。但一想到懂事的女儿,还没把她养大成人,就觉得不能 一死了之。这么一起普通的离婚案,竟然闹到这种地步,而且至今还没有结束的迹象。谁该对此负责?!”

  8年来,程钧秋和女儿一直居无定所、颠沛流离,先后搬家十几次。“离婚”后房子虽然判给了她,但只是一纸空文 ,房子一直由其前夫贾某居住。

  1999年底,单位领导好心给她们母女安排了一间平房。但是,由于年久失修,屋子经常漏雨。即使晴天,室内也 潮气逼人,各种虫子、老鼠横行。孩子的身上长满了疙瘩,奇痒难忍。一天夜里,程钧秋突然被惊醒,当她要起身下床的时候 ,发现一条大蛇不知从哪里钻进屋里,吓得程钧秋浑身筛糠,连大气也不敢喘。然而,看着躺在床上熟睡的女儿,她不知哪来 的一股勇气,竟壮着胆子打开屋门,把蛇撵了出去。第二天,她领着女儿又一次搬家。

  连年的官司,耗尽了这个残缺家庭的有限财力。虽然母女俩一直省吃俭用,但经济上还是捉襟见肘。2003年,女 儿考上高中,近一万元的学费无处筹措。最后,在同学、朋友的共同帮助下,孩子才得以上学。2006年,女儿考上了大学 ,亲朋好友们再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8年来,所有能借钱的同事、同学,她都借了个遍。

  程钧秋说,女儿漂亮、聪颖、单纯,但由于家中旷日持久的官司,耽误了学业,孩子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由于家里 的变故,也使孩子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感情脆弱,喜欢独处。

  2007年9月4日下午,程钧秋在学校签收了禹城法院(2003)禹民重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这意味 着,官司又回到了起点。她感到了绝望。接过判决书之后,她找了个没人的地方放声痛哭了一场。当天,自己是怎么回的家她 都不知道,有人跟她打招呼她都没有听见,她实在不知道自己生活的路在何方。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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