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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处罚依据 细化裁量标准  泉州让环境处罚明明白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10:45 中国环境报

  李良 马小军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泉州市环保局了解到,《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泉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泉州市各种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将更加规范,这将能有效地防范执法腐败的产生。

  《标准》共梳理、细化带有环境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9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15部,涉及法条192条。并将环境保护部门查办的主要违法行为划分为24个大类,每类包括若干个具体违法行为,然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决。在这24大类的环境违法行为中,有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违法行为,也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

  《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从重处罚原则、相近原则和客观标准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做出规定。

  《标准》规定了从重处罚原则,即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较高、上限或最高额数额处罚。如涉及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一律按最高额实施处罚;对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

  《标准》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求客观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或环境标准为客观标准,确保裁量标准科学、合法、客观,避免二次裁量或裁量争议。如对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类确定裁量标准;又如采用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分类和分级审批标准,放射性源分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分,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分类和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分类等裁量标准。

  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标准》采用相近原则对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同一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尽量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单行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都对此做了规定,在确定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和标准时,《标准》统一确定为处以1万元罚款;当出现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两次以上被处罚等加重情节的时候,处最高额罚款。

  对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标准》按照比例或倍数法,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小的,根据情节直接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或者规定的罚款标准幅度虽然较大,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规定按最高数额罚款。

  《标准》根据违法事实构成要件和裁量情节设置多个裁量因素、相应权重和计算公式。如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计算罚款幅度的裁量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最高额×(超标权重A+排水权重B+违法权重C+情节权重D+行业权重E)/100。

  泉州市还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化、制度化。

  首先,

  泉州市建立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主要有《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泉州市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公示公开制度》、《泉州市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预防和控制权力滥用。

  其次,

  泉州市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通过建立《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行政执法部门权力行使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权力等行为。通过建立《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奖惩机制,规范和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据了解,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07年,泉州市委、市政府已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环保系统、工商系统和泉港区政府、安溪县政府等5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据悉,泉州市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和程序。环保部门将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的审核意见,以及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配套程序制度。环保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知识竞赛、业务测试等形式,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便于环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同时,泉州市还将全面做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示、公开工作,通过办公场所明示、部门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公开环保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推进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办案和监察网络建设,通过网络构建电子办案程序,实现立案、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签批网络操作,实现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办案时限的电子监察,提高办案效率。此外,泉州市还将强化内部自我控制机制,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

  明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决,确立了从重处罚原则、相近原则和客观标准原则

  根据违法事实构成要件和裁量情节设置多个裁量因素、相应权重和计算公式,确定罚款数额

  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和改进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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