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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在偷来相机内发现艳照 勒索当事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12:47 新闻晚报

  香港“艳照门”出现翻版事件。一小偷潜入本市新村路一户市民家中,窃得数码相机一台。回家后发现其中有户主和其女友的十多张“不雅照”和一段视频。小偷写下勒索信塞到这户人家的门缝里。

  今天上午9点,普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归还敲诈赃款3500元。

  小偷入室盗走相机

  方帅今年27岁,据他交代,去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方帅来到新村路50弄,途经18楼被害人杨某家时,发现这户人家没有防盗门,便心生歹念。

  撬门入室,方帅在写字台抽屉里发现了一台数码相机。相机偷回家后,他从中发现十多张主人和女友一起拍摄的裸体照片和一段相关视频。方帅取出SD卡,将相机卖了250元钱。这些钱很快被方帅花个精光。于是他想到了拿照片敲诈被害人。

  勒索失主10万元

  11月6日,方帅特意买了一个联通号码,然后写了三页留言塞到杨某家的门缝内:“你们的表演很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想你们更希望把这美好时光的一刻留作纪念……也许有很多人很希望看到你们的表演。如果你的家人同事看到的话一定很高兴。如果想拿回那张1G的内存卡,就打131××××1488。”

  当晚12时许,33岁的被害人杨某看到留言。这时,他才发现家中被撬后,相机被偷了。杨某一面报案一面和方帅联系。

  电话中,方帅最初开出了10万元的天价,几番讨价还价后,杨某同意付3500元买回照片。次日下午杨某便将钱汇入方帅指定的邮政储蓄帐号,这笔钱当晚即被取走。但是方帅并没有按约定归还SD卡。杨某再拨打其手机时已经关机。

  法官点评:防范止于不拍

  今天上午,方帅当庭被判敲诈勒索罪。该案庭审法官说,按照我国刑法,本案中如果方帅没有敲诈,而是直接传播的话仍然触犯法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和图片达300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虽然本案中出现的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市民如果想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最好的办法还是不要拍摄这类照片或视频。

  □晚报记者胡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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