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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寒假打工时在工厂内坠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06:14 信息时报

  时报见习记者 陈海燕 张静

  1月28日凌晨8点左右,在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泰山电子厂内发生一桩离奇坠楼案,该厂员工罗芳从该厂宿舍5楼顶坠落下来,当场死亡。由于在赔偿问题上,死者家属至今无法与厂方达成一致,死者仍陈尸殡仪馆。

  近日,死者家属、同学以及老师在该厂门前讨说法,警方前往协调时与死者家属发生争执,事件依然僵持不下。

  事件:宿舍5楼坠下

  今年1月28日凌晨8点左右,泰山电子厂内一名女员工从该厂宿舍楼5楼楼顶突然坠下,由于该员工头部遭受地面的冲击导致严重变形,当场死亡。据一名目击者该厂保安说,当时他听到响声后,发现有人倒在了血泊中,等救护车赶到时该员工已经死亡。

  据了解,该员工名叫罗芳,今年19岁,四川泸州人,现在还是广东省茂名市兴龙理工学校电子专业大一学生。

  死因:疑被开除想不开

  和罗芳同班现在也是同厂同事的小红(化名)告诉记者,他们是1月初进厂的,她和罗芳是同一个厂的同事也是同一个宿舍的室友。罗芳是个性格内向、自尊心也很强的人,平时没有很要好的朋友,因此她不知道罗芳死前有异样。

  但小红向记者透露,罗芳死前一个星期都没有上班,据说是因为有一次罗芳迟到,被厂方一名组长开除了,罗芳因此还闷闷不乐。“可能是觉得同学们都能上班,而自己却不能上班,觉得没有面子,所以一时想不开吧。”小红如是说。

  厂方:没给死者买保险

  该厂厂长黄某告诉记者,对于死者的死因他并不知情,只知道警方鉴定是自杀身亡,身上没有其它伤痕。记者问到厂方是否和罗芳签过劳动合同,黄某表示他不知道,要问人事部。而吴老师则告诉记者,他们曾经和中介机构签了合同,但合同只有中介机构才有。记者追问厂方是否给罗芳买过保险,黄某则认为工作才一个多月,不会给她买任何保险。记者还问该厂是否知道厂方是不能聘用未毕业的学生的规定,黄某回答“是老师介绍进来的,我们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在校大学生”。

  同时,黄某表示,由于死者罗芳是非因工死亡,鉴于她死于厂内,厂方愿意赔偿家属7万~8万元损失。而死者家属罗先生则认为,厂方应该赔偿死者家属死者人身伤残费、火葬费以及家属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的损失。对此,黄某表示不可接受,并愿意对簿公堂。

  校方:“管理很完善”

  兴龙理工学校老师吴某告诉记者,放寒假以后,他们学校有36名学生在泰山电子厂打工,这些学生是通过东莞某中介机构跟学校联系,然后由学校带学生过来工作,吴某则是负责管理这些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向记者透露,他们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白班:07:30~19:30,夜班:19:30~07:30)还不包括加班,每个月的工资大约在1200~1500左右,但他们的工资要首先由工厂发给中介机构,然后由中介机构交给老师,最后由老师发给学生。“最后到我们手上的钱就没有多少了!”这名学生叹息道。

  对于罗芳的死,吴某表示,事发之前他曾跟罗芳做过思想工作,但没想到悲剧还是发生了。该校党委书记魏某则认为,他们的目的是让学生来厂锻炼的,不是为了让学生挣钱。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这是他们工作的疏忽。记者追问是否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是否会承担赔偿时,魏某表示“我们的管理很完善,赔偿问题正在和死者家属协商,不便透露。”记者还了解到,魏某称学生到该厂工作,学生家长都是知情的,而在一旁的罗芳父亲却否认了这种说法。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建华认为:因警方已经认定罗芳的死亡非他杀,厂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从罗芳坠楼死亡与履行厂方安排的工作是否有关来认定。

  如罗芳是在履行厂方安排的工作时坠楼死亡的,则厂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赔偿;如罗芳是在没有履行厂方安排的工作时坠楼死亡的,则厂方应当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补偿。学校与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从学校与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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