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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满处罚状告交警"追踪:终审判决交警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10:19 云南日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律师不满处罚状告文山交警”一案最终有果。记者近日获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文山县交警大队2007年8月2日对周文明超速行驶作出的公安交通违章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被上诉人周文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车主不满200元处罚

  去年8月2日上午,周文明驾车行驶在文平路时被文山县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拦下,被告知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已超出该路段的每小时70公里的限速,民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作为一名律师,周文明对此处罚产生质疑,由此引发“状告文山交警一案”。他于去年8月3日向文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后,该院认为:周文明的超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但根据超速未达50%的情况,交警上限罚款显失公正,应予变更。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律师周文明罚款80元,对违法行为不再扣分;周文明要求交警赔偿相关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针对此判决,文山县交警大队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本报曾于今年1月4日作过详细报道)。

  高关注度 二审庭内座无虚席

  今年1月9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当日早上8时20分,法庭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不少关注此案的群众只能挤在庭外窗口处观望旁听。双方围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和“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3个焦点展开了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周文明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相印证,不能证明交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及程序违法的事实,形不成证据锁链,其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请没有行政过错的行为事实,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述:原判适用《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认定文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所作处罚显失公正并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有误。该暂行规定仅属云南省公安厅内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适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变更上诉人适用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内容于法无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据此,依法予以纠正。

  蒋天灿罗洪坤(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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