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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妹因父亲留下两份自相矛盾遗嘱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13:21 新闻晚报

  □记者 程怡 通讯员 侯荣康 徐蓓丽

  晚报讯 父亲生前留下了两份自相矛盾的房产归属协议,导致亲兄妹对簿公堂。近日,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瑶美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她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其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

  张耀华和张瑶美是一对兄妹。妹妹张瑶美早年出国,取得外国国籍后,长期生活在国外。1999年,为给年迈的父母改善居住条件,张瑶美打算在龙水南路为父母购置一套住房。由于当时政策和法律限制,便以哥哥张耀华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汇款或者朋友转交的方式,由张耀华按期归还月贷、支付装修费用、物业费等。

  多年以后父亲去世,为了方便年老多病的母亲就医,兄妹俩商定将龙水南路上的房屋出售,然后另行购买医院附近的住房。不想,哥哥张耀华以房产是两人共有为由,不愿继续交易。无奈之下,张瑶美将哥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她一人所有,哥哥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庭审中,张瑶美提供了一份父亲生前亲笔所写的《协议书》,内容为:现决定由甲方(张瑶美)出资(含30%首付头期和每月分期还款)、乙方(张耀华)出面贷款19年,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龙水南路商品房一套,供父母居住看管,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

  然而,哥哥张耀华认为,虽然该房屋是由妹妹全部出资的,但她一直定居国外,照顾家中二老的义务都是自己承担的,所以,父母决定,龙水南路的房屋归兄妹俩共有。张耀华也出具了一份父亲生前亲笔书写的《协议书》,最后一句为“全部产权归甲乙所有”。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协议书》系笔误和伪造,申请对其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关字迹比对,这两份《协议书》都是真实的。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物,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本案系争房屋权属已于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的2002年4月27日,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故原、被告对该房屋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权属归其一人所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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