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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官眼中的保安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15:5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此类型的犯罪,还有一些是源于做保安的工资待遇较低,甚至不能及时发放工资,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往往利用保安的便利条件,或顺手牵羊,或里应外合实施盗窃。这种盗窃行为往往发生在建筑工地的保安或者巡逻保安身上。

  一时冲动型的犯罪保安,往往是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图一时之快,殴打他人,构成犯罪。这一类型主要是故意伤害犯罪。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发生在保安与保安之间。由于保安普遍年轻,心高气傲,互相不服,往往为了一点小事都能引起斗殴事件。

  其二是,发生在保安与他人之间。保安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往往会与他人发生争执,在发生争执之后,一些保安缺乏自制力,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或者主动殴打他人,或者以暴治暴,导致伤害案件。

  这一类型的犯罪保安,由于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往往认识不清,做事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想到哪做到哪,从而触犯法律。

  处心积虑型的犯罪保安,从事保安职业就不是其真实的意愿,而是为了方便实施犯罪,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对于这样类型的犯罪,需要在招聘保安时严格把关,认真筛选。在使用保安时,要密切关注,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根据办案体会,我认为,提高保安的待遇,提高保安的社会地位,增强保安的职业荣誉感,笼络人心,对于预防保安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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