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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程序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10:13 南方周末
听证会程序争议
  律协称,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成见依旧存在,他们并不把律师作为整个司法体制内的专业人士 图/南山

  听证会程序争议

  1月21日,律协以听证会的形式对投诉进行了初步调查。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吴以钢介绍,除被投诉人李苏滨外,北京市律协纪律委员会有6名委员到场。

  律协未通知“投诉人”昌平法院出席,“主要是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吴以钢说。

  吴以钢的印象中,只有一次法院派员参加了旁听。他分析说,法院可能觉得本来自己是司法机关,担心来律协变成被审查对象。

  媒体记者及其诉讼当事人未获准进入听证会现场。工作人员说,听证会的公开是“有指定的公开”。

  吴以钢解释,律协对投诉的审查处理过程并不是无条件向社会公开的,公开之本意是杜绝案件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避免个人因素的干扰。目前,只有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被允许旁听听证会。

  为此,李苏滨认为不公开的听证会对其而言无疑是“暗杀”,并与律协相关负责人争执半个多小时后,听证会才得以进行。

  李苏滨对听证会的程序颇为不满,但吴以钢认为,涉及跟司法机关的关系,他们特别慎重对待此案。“我们也都是律师,平时也都做自己的案子,顶多是被投诉律师太年轻,缺少经验,不懂得做律师的规范,极个别的不适合做律师,但这几年资深律师被投诉的也有。”吴以钢介绍。

  忆通所主任李劲松也自始至终没参与听证的任何程序。“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法院在无理取闹。律协从专业角度应该能看出来。是对我们一些较真行为的报复,准确地说是出气。”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对这一听证会的意见是,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公开的应有之义,就是面向社会公开,与行业内部性质无关。

  律协明确“行规”

  1月30日,在李苏滨等候处理结果之时,北京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发布3道“规范执业指引”,其中第3号指引为“律师执业身份及律师事务所为非律师提供执业便利的违纪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吴以钢解释说,3号指引发布的想法至少已酝酿半年,与李苏滨案没有直接关系。

  王进喜认为,李苏滨没有重新注册执业证书,就无法称其为执业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所指派其代理案件是明显违规的,“破坏了律师行业管理秩序”。

  律所为非执业律师提供执业便利的现象,在一些小所比较普遍。“比如有个行政主管亲自安排接待客户,提供咨询,收费,律师只是开庭而已,当事人甚至是在庭上第一次见到自己的律师。”

  而李劲松对其属下律师的要求,“只要行为没伤天害理,没祸国殃民,其他的我不在乎。程序上不太规范的我不会太在意。现在有些规范,就不合理。”

  昌平法院一开始已经注意到李苏滨的身份问题,但并未予以纠正。昌平法院研究室主任陶志蓉说,对方打“擦边球”,法院又无法认定其身份,只能交与相关部门处理。

  吴以钢介绍,2007年律协接到292件投诉中,其中有12件的投诉方是司法机关,而2006年仅为6件。这样的情况正在增加,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都投诉过律师。

  去年的12个案件投诉理由大致分为五类:违反看守所会见规定,证据呈交不规范,拒绝签收司法文书,职业道德低下,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等。其中三件律师被处分,一件免予处分,三件被驳回,五件尚在调查中。

  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吴以钢恰好又接到一起司法机关投诉律师的案件。他分析说,司法机关投诉律所和律师,有些有理,但有的不排除是法官的个人行为,通过法院的渠道投诉。

  法官和律师,复杂的关系

  律师界对于执业环境普遍感到不满意,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或过于紧密,或过于紧张。王进喜认为,从根本上说,是作为舶来品的律师制度仍然无法完全融入中国的本土文化。“在司法行政化以及法官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律师仍然游离于体制外,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尽管诉讼律师与法官经常接触,却往往互不了解。“有一些情况反映了个别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行为的不理解,”吴以钢说,“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成见依旧存在,他们并不把律师作为整个司法体制内的专业人士。”

  北京市律协曾接到一起法院投诉,法官称律师在法庭上顶撞他,“我们派人去看庭审录像,一致认为律师很克制,法官却很不克制。”

  截至2007年底,北京有律师15792人,且每年约新增律师2000人;而另一现象是,法院缺乏资深法官,到了一定年龄都另谋出路(比如当律师)。

  吴以钢认为,法官需要具备宽容的风范。比如对类似“二李”一些较真的做法,“法官不要认为给你添了麻烦,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毕竟是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对律师来讲更要讲究方法,注重专业素养。”

  昌平区法院和检察院曾联合给律协发了一份建议书,投诉一个律师隐藏证据。而律协查明,检察院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材料拿走,并把这位律师列为自己的证人,致使律师无法继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律师当庭和法官闹翻。律协调查后认为,律师并无过错,只是有一些情绪化表述,稍有过激,最后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而对于律师,“还是要尊重法官,应该策略地指出法官的问题,语言的冲突要避免。”身为律师的吴以钢也承认,既要坚持自己观点据理力争,又要维护法庭尊严,还要避免当事人误解,分寸其实很难把握。“一些当事人对律师期待很高,而对司法并不信任,哪怕看到法官对对方律师的一个微笑,都很敏感。”

  在李劲松看来,律师和法官本来就应该是法律共同体,“我们是帮法官提高,可能过于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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