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检方:过低量刑可能减弱警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了解到当初廖婷婷故意杀人案是成都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为了解“交办”初衷,以及该案的复杂背景,本报记者在昨天专访了彭州检察院副检察长牟胜,以下为采访实录:

  记者:对彭州法院的判决和彭州检察院的抗诉,你有何看法?

  牟胜: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对廖婷婷故意杀人案的办理亦不能例外。我想强调的是:检察院无论在一审公诉此案还是目前提出抗诉此案,我们均坚持廖婷婷有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但没有轻至缓刑的依据,法院在此案中量刑畸轻。所谓罪刑相适应,就是要求所判刑罚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罚当其罪。检察院抗诉就是主张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我认为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案件的全面情况来定罪量刑。

  记者: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各方评论不一,法院也有回应认为判决“没有问题”,你们对抗诉前景持何态度?

  牟胜: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对于此案,检察院既然已经认为法院量刑畸轻,那就应该抗诉,这是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

  记者:检察院认为合理的量刑幅度是多少才是罚当其罪?

  牟胜:具体的量刑,应该由法院裁定。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只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判决。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错误地认定婷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直接导致法院在量刑时适用缓刑这一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我们的观点很明确,该案不适用使用缓刑!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量刑时,遵循从高到低的原则。考虑到凶手自首,有抑郁症,认罪态度好等一系列因素,可以从轻。但就具体情节讲,不适用于缓刑。

  记者:就本案来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从民间和部分法学界人士的反映看,他们认为对廖婷婷适用缓刑,是社会成本伤害最低的选择方式,检察院如果抗诉成功,是否增加了社会伤害成本并与法律的终极目的冲突?

  牟胜:关于社会伤害成本,首先需要一个量化的标准。其实,这只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应该由学者和立法机关进行解读,而不是由检察院来说。

  记者:我国的司法审判不实行判例法,法院和部分学者认为,廖案不构成示范效果。既然不具有示范效果,检察院认为的“负面示范”效果是什么?

  牟胜:首先,这涉及到一个犯罪成本的问题。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还有指引教育和评价的效用。就本案来说,过低的量刑,对可能出现的类似犯罪的警戒作用减弱,可能危及到其他类似病人的安全。尽管中国不实行判例法,但相似的案件,依然具有参考作用,在法定范围内,不可能出现太大的反差。

  记者:在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也在进行“刑事和解”的尝试和探索。在此案中,也有刑事和解的因素。检察院是否充分考虑了家长要求的和解诉求?

  牟胜:首先,在此案中,凶手和被害人属于一个家庭,因此,该案不涉及到刑事和解的问题。此外,刑事和解也还只在探索阶段。在这一系列的讨论中,廖娟娟(被害的妹妹)没有参与,因此,这个讨论的基础不对等。

  记者:有人认为,降低类似悲剧的基础在社会保障,而非严厉的判决。在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现实的条件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权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司法环境之一,检察院抗诉,是否考虑了相关的因素?

  牟胜:检查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该案的特殊性,因此,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作为特殊的精神病人家庭,廖的家庭悲剧,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我们希望类似的矛盾不要激化到法律层面上来,因此,防范类似问题发展到法律层面,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关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让精神病人和他们的家庭有切实的保障,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是,事情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就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记者:社会各界对该案进行如此充分的讨论,充分说明了司法的进步。检察院用什么方式推广这个成果?

  牟胜:讨论是好的,但讨论一定要客观。特别是作为媒体,一定要客观地表达各方的观点,而不是有选择性地进行单方面的引导。本报记者 龙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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