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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车祸身亡 其妻向肇事者索胎儿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17:57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隗苇)昨天,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死者妻子诉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的案件,涉案金额13万余元。

  黄炎起诉称,去年12月4日夜,她的丈夫张涛驾驶一辆轿车,在房山区与陈昭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涛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诊断,黄炎已怀孕,且至起诉时止尚未分娩。由此,该事故造成损失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费用71万余元外,还包括死者张涛之遗腹子的抚养费13万余元。以上损失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昭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明确排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被抚养人”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并未明确包括胎儿。能否判决支持有关遗腹子抚养费的诉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庭审过程中,黄炎的代理人认为,法律没有讲明胎儿的民事权利。但是,胎儿既然是一个小生命,就应该享受民事权利。索要胎儿的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而陈昭则认为,黄炎属于早孕,孩子并没有出生,也没有医院的出生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因此不同意对于孩子部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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