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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可以“入罪”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0: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已不足以遏制“包二奶”现象,应将其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月10日新闻晨报)

  “包二奶”

  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郭松民

  周代表的议案,实际上是扩大了对“重婚罪”的解释,使得“包二奶”现象也能够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可以按重 婚罪被起诉。我认为,这一提案是符合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的,可谓切中时弊。

  这些年来,由于“包二奶”泛滥,不仅引发不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还出现了许多非婚生子女, 严重冲击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此外,“包二奶”现象还导致了许多家庭的破裂和解体,而官员“包二奶”行为的大量出现 ,还成了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

  遗憾的是,虽然“包二奶”有如此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却缺乏有效的手段来遏止这种现象。因为在价值多元的今天, 道德对此的制约力已趋近于零,在有些圈子里,“包二奶”不仅不是一件可耻的事,反而是值得炫耀的事。至于现行法律关于 “重婚罪”的规定,因为必须有“再次登记”和“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这两个前置条件,结果不仅起不到打击“包二奶” 现象的目的,反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和纵容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重婚案件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诉才能呈上法庭,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重婚案件的受害人由于种种 原因,并不愿将自己的配偶告上法庭,这使得这些犯罪分子能够从容地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为有效遏止“包二奶”现象, 我认为在修法时有必要将重婚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包二奶”

  入罪是刑罚迷信

  □杨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律上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将道德行为非罪化,通奸等家庭婚姻中的不道德行为不再被 判刑,纠正了以往的道德行为政治化、刑罚化的倾向,使得更多的道德行为退出了刑罚打击范围,还归其道德问题的本质。今 天,重提“包二奶”要判刑,不免有些让人恍苦隔世的感觉。

  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是非对错很难分清的领域。法律介入婚姻家庭问题应当保持谨慎与谦抑, 特别是刑罚更不宜过多介入。如果道德本身能解决或者用缓和的民事法律手段能解决,就不能动用刑罚手段。在婚姻家庭问题 上,刑法设置了“重婚罪”,但“包二奶”与“重婚罪”不同,这种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二奶”的身份 不敢公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家庭的损害并没有公开的重婚行为那么严重,也不能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产生根 本性的颠覆。这种隐秘的关系,是一种两情相悦的关系,对社会、他人并无破坏与妨碍。因此,“包二奶”只要没有达到重婚 罪的标准,不宜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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