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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建楼盘损害居民采光权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4:34 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钱学志律师将一份关乎中国百姓“阳光权”的立法建议书,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建议书中,钱学志等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系列“阳光政策”,使公民的“阳光权”走出尴尬境地。

  25米对面高楼“蹿个儿

  一个未兑现的承诺,成为了该起“阳光诉讼”的导火索。

  2005年,北京市丰台区某楼盘正开盘销售,李先生夫妇看中了25号楼朝东的一套居室。这是一幢21层高的塔楼。李先生等32位业主购房时,之所以都选择该楼东朝向的房屋,不仅是因为每平方米四五千元的价格很合理,而且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承诺:该楼相邻东侧20米处在建楼房高度不超过25.7米,只有9层左右。开发商还出示了相邻东侧楼房的规划图,声称只要是超过该楼高度的东向居室,都采光充足,通风良好,视线也不受遮挡,具有较好的观景效果。在导购人员的引导和解释之下,李先生等32人纷纷购买了东朝向的房屋。

  2006年,已经入住的32位业主发现,在建的相邻东侧楼房已达到开发商承诺的25.7米、9层左右,但空压机、搅拌机、振捣棒等机械还是不断地轰鸣,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本来采光、日照都很好的房子,被突然增高的大楼挡住了阳光。

  “既然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5.7米,怎么还会继续建设?”李先生等业主赶紧跑去问开发商,找了多名工作人员才得知:原来相邻东侧楼房的规划已经更改,准备增建到51米、20层左右!

  无论业主们与开发商如何交涉,始终也没能阻挡相邻东侧楼房进一步施工。耳听着机械的轰鸣,眼看着相邻楼房在一天天长高,业主们的心情变得越来越低落。至下半年大楼即将竣工,与25号楼高度基本持平。

  住在11层的李先生夫妇发现,从自家东向的卧室、客厅和厨房窗口向外望,原本目光可以超越对面楼房屋顶,眺望到西四环及更远处的风景,而且早六七点到中午12点前还能享受到暖洋洋的阳光,而现在不仅视线受阻,连旭日也扭脸就走,日晒时间只剩下一个多小时。”

  位于25号楼13层东侧的一户,卧室朝东厅朝北,家里的老人和四五岁的小孩,全指着在东向卧室里晒太阳。“可现在屋内光线黯淡,没有阳光,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因为对面楼里有了住户,我们白天也要拉窗帘,否则隐私权将无法保证。”一想到今后几十年将长期生活在阴冷潮湿的房间里,业主们都气愤不已。

  与开发商反复交涉无果,业主们十分苦恼,又疑惑重重:维护“阳光权”有哪些法律依据?被剥夺“采光权”应按何标准索赔?

  2000元 “买断”一生的阳光权

  业主们几经辗转找到了钱学志律师。钱律师接受了委托,但对于此案并不敢掉以轻心。“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具体规定少之又少。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侵犯相邻权有3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很少。”钱律师解释,“根据公平效益的原则,将已经建好的楼房拆除是不太现实的,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也就是说,至今还没有关于侵犯采光权、通风权该如何赔偿的具体标准,也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能给予评定。其后果是:一旦法律判定受害方采光权被侵害,则难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全面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究竟阳光值多少钱?”钱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第13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目前,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区区800元至2000元,便将自己一生及后代的采光权都做了交易?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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