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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赋予高校歧视主动权有失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1:35 信息时报

  -专家观点

  市人大代表、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子军:

  教育部赋予高校

  “歧视主动权”有失公平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子军认为,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校有权决定录不录取类似黄丽斯这种特殊群体的学生,这实际上是被赋予了一种“歧视主动权”。“因为同一疾病的不同学生,有可能因为高校不同决定而享受不同待遇,这是一种有失公平的表现。”

  田子军认为,教育部门应代表政府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应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类似黄丽斯等可以胜任大学学习的红斑狼疮病人也是国家公民,应有平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若被拒之大学门外,违背《宪法》和《教育法》精神,有失社会公平。

  他表示,《意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少科学严谨的方法和步骤,对严重风湿性疾病(包括红斑狼疮)没有明确界定,而实际操作中,轻度和中度的概念也不清楚,缺乏操作规范和细则,导致一些轻度风湿性疾病患者也无法圆大学梦。据悉,一些医学专家和患者长期呼吁解决这个问题,但至今无果而终。

  -网友声音

  建议丽斯与学校

  签免责协议

  时报关于广州女孩黄丽斯患红斑狼疮遭劝退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浪、搜狐、QQ等网站纷纷转载,网友的看法相当理智,一方面对丽斯的遭遇表示同情,另外也很关注校方下一步行动。与此同时,网友还在如何能恢复丽斯的入学资格以及维护校方利益的平衡点给予了不少可行的建议。

  记者在浏览新闻评论时发现,过半网友对丽斯的遭遇感到同情,对学校的避讳表示谴责。如何能在黄丽斯以及学校的利益当中找寻到平衡点,新浪网友建议她和学校之间可以签订免责协议。“要知道学生在学校自杀都有家属向学校索要高额赔偿的。其实可以对这类学生签一纸协议,由于得病引发的治疗费用自负,因病死亡与学校无关。”

  也有网友建议,学校可以让黄丽斯休学一段时间并保留学籍,待其病情真正稳定再复学。“让其退学太不近人情,现在学校不应该只考虑自身利益,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法律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他山之石

  广东某医科大学去年

  曾录取红斑狼疮学生

  记者了解到,去年高考后,广东梅州蕉岭县有一名学生同样患上红斑狼疮病,但已被广东一所医科大学录取。

  记者昨日追访该校了解情况。据该校招生办有关负责人透露,去年该校确实曾经录取一名患有红斑狼疮的学生。当时,学校也完全有权选择录取或者不予录取,但最后仍录取了该名患病学生。

  该招生负责人告诉记者,因学校是一所医科学校,对红斑狼疮的疾病状况、病情发展比一般高校了解更多,担忧少些,也没那么忌讳,在确认该学生病情稳定、完全有能力继续上学的情况下,学校最终决定录取该学生并给予应有学籍。

  据悉,目前该学生病情稳定,一直在学校参与各项正常教学活动,跟普通大学生一样在学校上课,还经常参加一些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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