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金瓶梅》:火葬之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11:3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水浒传》、《金瓶梅》里的火葬

  很多读者都会记得《水浒传》里武大郎含冤而亡后,西门庆用了10两银子去买通“团头”何九叔,要他敛尸的时候 “照顾则个”。三天后出殡,就把武大郎的尸首抬到城外的“化人场”。何九叔良心过不去,设计“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叫 举火烧化。只见何九叔手里提着一陌纸钱,来到场里,王婆和那妇人接见道:“九叔,且喜得贵体没事了。”何九叔道:“小 人前日买了大郎一扇笼子母炊饼,不曾还得钱,特地把这陌纸来烧与大郎。”王婆道:“九叔如此志诚!”何九叔把纸钱烧了 ,就撺掇烧化棺材。王婆和那妇人谢道:“难得何九叔撺掇,回家一发相谢。”何九叔支开了潘金莲和王婆,把武大郎遗体火 化后,“拣两块骨头,拿去骨池内只一浸,看那骨头酥黑”。何九叔偷偷收藏了,众人将火堆熄灭,收拾骨殖,倾倒在骨池里 ,各自分散。何九叔将骨头归到家中,把幅纸都写了年月日期,送丧的人名字,和这银子一处包了,做一个布袋儿盛着,放在 房里。

  同样的情节在《金瓶梅》里就简单得多,只是说何九叔和伙计们七手八脚把武大的尸首葫芦提殓了,装入棺材内,两 下用长命钉钉了。王婆拿出一吊钱来与何九叔,打发众伙计去了。何九叔就问:“几时出去?”王婆道:“大娘子说只三日便 出殡,城外烧化。”果然三日后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棺材。不一时烧得干干净净,把骨殖撒在池子里。

  《金瓶梅》第二十六回“来旺儿递解徐州宋蕙莲含羞自缢”里讲到来旺媳妇宋蕙莲上吊自杀后,西门庆派人报告县主 李知县,只说宋蕙莲因管银器家伙,失落一件银锺,“恐家主查问见责,自缢身死”。又送了知县三十两银子。知县胡乱差了 一员司吏带领几个仵作来检验尸体,定为自杀,也不追问原因,就算是过去了。西门庆买了一具棺材,给了“火家”五钱银子 ,把棺材抬到城外空地,多架些柴薪,正准备发火烧毁,不想宋蕙莲的父亲、卖棺材的宋仁听说了这事,赶来阻拦,叫起屈来 。说他女儿死得不明白,是西门庆“倚势强奸”,那众“火家”都慌乱走开了,不敢烧火。西门庆立即报告了李知县,那李知 县和他久有串通,随即差了两个公人,一条索子把宋仁拿到县里,反问他“打纲诈财,倚尸图赖”。当厅一夹二十大板,打得 宋仁鲜血顺腿淋漓,只得写了一纸供状,不再到西门庆家来缠扰。李知县还责令地方火甲,监察西门庆家人,马上把尸体烧化 。

  “入土为安”的传统

  从这两部小说的描写来看,当时的社会和现在一样,火葬相当普遍。“团头”何九叔就是殡葬行专业户,从殡殓到火 化,一条龙服务。而另外还有专门帮人火化的“火家”。

  可是,实际上这些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却是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的。

  从传统文化来说,中国西周到两汉的文化一直有保全尸体“入土为安”的观念。要求子孙完善殡殓死者尸体,安葬入 土。尸体如果被火烧到,也算是一件让孝子遗恨的事情。比如这样一件故事:

  会稽诸暨人贾恩,刘宋元嘉三年(426)母亲故世,还没有安葬,忽然邻居家着火,延及贾家,贾恩和妻子桓氏怕 把母尸烧化,一边哭泣,一边抢救,邻人也赶来帮助,终于使摆放母亲的尸体棺椁完整保存,但是贾恩夫妇却烧死了。地方官 把这件事报告中央,皇帝下令将贾恩的乡里改名孝义里,免除他家三代的赋税,追赠贾恩天水郡显亲县左尉,以示表彰(《宋 书·贾恩传》)。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火烧敌人的尸体,算是一件最刻毒的事情。儒家的经典《周礼·秋官·掌戮》里说,西周的法 律规定,凡是杀害自己父亲的罪犯都要处死并焚尸。最著名的比如《左传》记载,公元前470年,卫国的大夫褚师定子等驱 逐了国君卫出公。第二年一些诸侯国的联军打进卫国,卫出公将已经病死褚师定子的坟墓刨开,把棺材拖出来烧掉。虽然出了 一口恶气,可是国内的贵族都不愿意迎接他重新登上国君的宝座,而是赶紧立了一位新的国君。卫出公被迫流亡越国,最后客 死他乡。显然这样对付政敌、侮辱政敌的尸体被当时的人们认为是突破了贵族行为的底线的。

  到了秦汉时,风气仍然如此。比如,西汉初年陆贾出使割据现在广东地区的尉佗政权,辩明汉朝发掘并焚烧尉佗先人 坟墓的谣言,使尉佗决心归顺汉朝。后来双方立约,赌咒发誓绝不食言,要是有反悔的,就任凭发掘焚烧先人坟墓。

  法律对于火葬的禁止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议》,对于焚烧尸体行为明文予以禁止。专门规定凡是残害尸体的,包括焚烧 、肢解之类的行为、以及将尸体抛弃于水中的行为,都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罚——就是要比斩刑减一等,判处流放三千里 。不过这部法典也给这个严厉的法律开了一个不小的后门:这一处罚主要针对的是恶意的毁坏行为,如果死者生前是有遗嘱要 求火葬、水葬的,或者是因路途遥远而打算火葬后将骨灰带回家乡的,都可以不作为焚烧尸体的罪行处罚。如果是子孙将自己 的祖父母、父母已埋葬的尸体烧毁的,就要判处绞刑。

  不过从这段法律的“后门”来看,火葬的风俗已经开始在民间出现了。这或许是和佛教的传入有关,将印度的火葬风 俗作为副产品输入了中国。印度人火葬后一般将骨灰撒入江河,尤其是作为“圣河”的恒河,认为是最好的安息之法。佛教从 东汉传入,经两晋南北朝时期到唐朝已经是相当兴盛,影响到民间丧葬风俗的转变。

  火葬风俗外来说的另一种说法,是司马光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说汉人火葬是学习羌族的葬法。

  另外一个民间实行火葬的原因则要现实得多:那就是很多穷人“无立锥之地”,无法安葬亲属。“死无葬身之地”一 直是一个最恶毒的诅咒,可是由于土地兼并,很多穷人失去土地,只好转而接受火葬作为安慰。

  因此,尽管法律有严厉的禁止条文,实际上民间火葬还是很普遍的。宋太祖赵匡胤登上皇位的第三年,就曾经特意发 布重申禁止火葬的法令,以后宋朝一些大臣又建议立法,各地政府划出“官地”,允许“贫无葬地者”在这些官地“义冢”安 葬。被后世骂为大奸臣的蔡京,曾经建议各地官府设立“漏泽园”,供穷人安葬。

  潘金莲将武大火葬是犯了死罪

  元朝入主中原,对于火葬的禁令有所放宽,尤其是当时活跃于各地的西北少数民族“色目”人,不少是实行火葬的。 元朝皇帝曾经应汉族大臣的请求下令禁止汉族人民火葬,但毕竟没有中原汉族皇朝法律对于这种罪行那般严厉的态度。

  在《水浒传》、《金瓶梅》成书的明朝,法律对于烧毁尸体的行为仍然按照唐律的传统予以严厉禁止。规定烧毁他人 尸体的,要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如果是烧毁尊长亲属的尸体的,要判处斩首。如果没有完全毁坏尸体的,各减一等处 罚,对于普通人的减为徒三年;对于尊长亲属的减为流三千里。如果是将已经殡葬的尸体烧毁的,就要比照盗墓开棺见尸的法 律,一律判处死刑。还特别规定,如果是子孙烧毁了祖父母、父母尸体,或者是奴婢、雇工人烧毁主人尸体的,都要判处斩首 。

  值得注意的是,明朝法律取消了唐朝法律那个“后门”,没有强调处罚的是恶意行为,也没有特别规定按照遗嘱实行 火葬的可以免罪。这样一来,这个法律规定就显得过于严厉,难以通融。后来法律又悄悄地修改,就是把这里的死罪都改成了 “监候”,也就是说按照法律判处死刑,但并不执行,监禁等候由朝廷最高级官员共同参与的“朝审”(到了清朝称为“秋审 ”)最终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

  另外一个漏洞是,像潘金莲这样烧毁丈夫的尸体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明朝时习惯的操作办法是,比 照烧毁尊长亲属尸体的罪名处刑,但需要报请皇帝批准。因此可以说潘金莲将武大火葬是犯了死罪的。清朝后来也沿袭了这个 做法,并作为法定解释,在法律里说明。

  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

  尽管历代法律都禁止火葬,可是我们在《水浒传》、《金瓶梅》等明清小说里却时常会发现当时民间火葬实际上是相 当普遍的,已经成为了专门的行当。有的明代小说里还有官府指令进行火葬的情节,比如冯梦龙的《古今小说》(《喻世明言 》)第三十八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说任因为妻子与人通奸,一怒之下,杀了妻子与奸夫,以及岳父、岳母、岳父家的丫鬟 ,一共是五口人。官府按照法律“杀一家三口非死罪者”判决任为凌迟处死。另外将被害人全部“尸首烧化,财产入官”。

  清朝入关,沿袭明朝的法律,自然法律也是禁止火葬的。但满族在关外期间,是允许火葬的。入关后在顺治五年(1 648年)四月,清朝曾公布“丧葬则例”,规定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这里的允许官民火葬,就是遵从满 族的旧俗。影响到民间,火葬习俗在很多地方相当流行。乾隆五十七年(1792)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把该府历年禁止的事项 ,拣出10件“尤为风俗害者”,勒石严禁,其中有一条就是“焚烧尸棺”。显然绍兴也有火葬的风俗。嘉庆道光间,浙江嘉 兴府桐乡县也有火葬的现象,当地人郑敬怀看不惯,说这是“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诗铎》)。只是这些习俗遭到了士大夫 的严厉批评,直到晚清,还有很多汉族士大夫建议朝廷严格执行禁止火葬的法律,或者是编写《禁火葬录》之类的文章。

  在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实际情况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法律本身是儒家信徒的士大夫们制定的,是代表“精英文化” 的,而社会大众的生活主要依据的是社会经济能力的支撑,在无法实现精英文化要求的情况下,就会顶着法律生活。火葬习俗 就是这样形成的。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3月上半月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