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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施工路段翻车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7:4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富心振)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施工路段,不慎翻车受伤后死亡。为此,家属将修路单位告进法院,要求赔偿57.7万余元。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修路单位赔偿蒋某家属11.5万余元。

  2006年12月24日晚,蒋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沿六奉公路驶至一橱柜公司门前路段时翻车受伤,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蒋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橱柜公司正在对该路段进行施工,但公司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为此,他们将橱柜公司告进了法院。

  法院认为,蒋某无证驾驶无牌且安全设施不全的轻便摩托车,驾车时又未戴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橱柜公司在公路路肩旁进行施工,客观上改变了该路段的地理状况,且未采取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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