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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广告为诱饵诈骗钱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7:4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梁志明)郑鑫等3人以拍摄平面影视产品广告为诱饵,许以高额报酬,骗取众多女青年钱财。日前,郑鑫等人分别被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处6年6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

  去年7月,经刘涛介绍,郑鑫、陆璇枫从广州来到上海,进入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经事先预谋,他们私刻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合同文本,虚构公司为客户拍摄平面影视产品广告,需要寻找模特的事实,利用公司客户资源,先后与10多名女青年电话或短信联系。然后,他们让女青年来公司洽谈拍摄影视广告事宜,许诺万元以上的片酬,与她们签订广告使用协议书及肖像使用权确认书等合同,并以广告制作需交定金为名,在短短10天内,骗得众多女青年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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