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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碴”开除怀孕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7:4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刚怀孕的徐女士被公司以严重违纪违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女士认为公司是获知她怀孕后故意“找碴”,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去年4月10日,徐女士被一家公司录用为财务部出纳,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半年。可到了试用期最后一天,公司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徐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获支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诉称,徐女士违反公司规定,两次将应由其本人送交银行的巨额支票交由前台通过快递寄出;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累计迟到30次以上。

  徐女士则辩称:公司得知其怀孕后,财务部经理曾于9月20日希望她主动提出辞职,但被她拒绝。她从不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未曾公示过。公司所称她将支票交由前台快递寄出不是事实,由于工作性质,她常到银行,因此有时晚到公司上班,她曾向领导请假。公司是因她怀孕而借故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徐女士作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就其解除理由提供相应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支票系徐女士交付快递的直接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奖惩制度曾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因此公司提前与徐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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