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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农妇相约跳河1死1生 生还者被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06:26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两名农妇为争水灌田发生矛盾,进而相约自杀,一名农妇生还,另一名却不幸身亡。死者家属怎么都想不通,遂将生还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云阳法院作出判决,相约自杀的生还者应当承担溺水死亡者家属的赔偿责任。

  两农妇手拉手跳河

  马槽村10组一堰沟开缺,本组6户人家采取抓阄儿的办法,按轮次接水,灌溉农田。2005年5月24日上午9时,村民冷明翠与刘明兰的丈夫陈绪才在接水时,为争轮次发生抓扯。次日上午7时许,冷明翠跑到刘明兰家里索要医药费,称陈绪才把她打了。

  一阵争吵后,刘明兰说:“我去死都不得给你药费。”冷明翠说:“走嘛,去死,去跳水嘛。”在无人阻止的情况下,冷明翠用右手抓着刘明兰的左手一同跳入河中,后来冷明翠爬上了河岸,刘明兰则不幸溺水死亡。

  故意杀人缺乏证据

  事件发生后,刘明兰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云阳警方迅速传讯了冷明翠,并以她因自杀行为中涉嫌构成犯罪展开侦查。2005年5月27日,云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为,刘明兰的死因系溺亡。5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冷明翠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10日,云阳县公安局认为冷明翠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撤销冷明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刘明兰的家属想不通,去年5月28日,刘明兰的丈夫及子女一纸诉状将冷明翠告上法庭,要求冷明翠赔偿因刘明兰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552.50元。

  法院:相约自杀是非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以相约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是非法的。冷明翠与刘明兰发生争吵并相互赌气去跳水自杀且予以实施,双方均存在过错。由于刘明兰与冷明翠应当预见跳水后自己或者他人可能死亡的后果,却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双方在主观上都具有过错。而冷明翠的言语和行为与刘明兰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刘明兰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冷明翠赔偿死亡赔偿金59131.5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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