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同作无罪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6日03:53 今日早报

  但在昨天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还是举行了长达4小时、唇枪舌剑式的辩论。法院的下班铃声响起后,庭审仍旧继续。直到晚上近6点钟,庭审才告结束。

  在辩论中,辩护人指着手中一张借记卡询问唐风军:“借记卡的‘借’和‘记’各是什么意思?”

  唐风军答道:“借就是借钱,记就是记录。”

  辩护人转身对法官说:“很明显,银行卡存在误导。在唐风军的意识中,他认为这张卡是可以透支的,而且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所记录,应该属于向银行借钱的透支行为。”

  公诉方对此表示:“唐风军明知借记卡不能透支,他的行为并不是借钱,而是非法占有。另外,他以为在ATM机上取钱,银行并不知道。秘密窃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随后又提出,ATM机相当于24小时自助银行,就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转账过程中,机器上有记录,而且银行平台上也会有记录。转账成功,就代表银行认可这些交易。“银行是一个法人,其意识有物、人、机器等多种表示方式。”

  “在ATM机上转账,并不代表银行就知道这个行为。唐氏兄弟利用了银联系统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这并不是银行意识的真实表现。”公诉方反驳说。

  在最后陈诉时,公诉人还以许霆案何鹏案警示世人: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辩护人则认为,按照规定,唐氏兄弟的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定义,既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兄弟俩就不构成犯罪。

  四律师同作无罪辩护

  “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错误的电子金融交易行为。”庭审结束后,杭州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告诉记者,上周五,他和同事张忠元律师,接到宁波同行的邀请后,匆匆赶到宁波。在和宁波两名律师碰面后,他们对唐氏兄弟的案子,得出了一致的意见。

  “唐氏兄弟案和许霆案有一些区别。打个比方,许霆案是ATM错给。ATM机错误地把10万元钱当成一万元给了他。而两兄弟的案子是ATM机当天原本是不想借钱的,但是因为一时犯昏借了钱,而且还借了很多。不过,从本质上来说,两个案子都不能定性为盗窃。”何律师说。

  “我们不希望唐氏兄弟的案子再按照许霆案的老路走下去。中国实行成文法,依法判决,而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许霆案的判决并不能作为唐氏兄弟犯有盗窃罪的依据。”

  “所以,我们4人决定为两兄弟作无罪辩护。”何律师说。

  银联曾替兄弟俩求情

  在唐氏兄弟的案件中,控辩双方都提出了一个观点——ATM机出错,是兄弟俩连续转帐的诱因。那么,银行的态度是如何呢?

  事发后,作为被害方的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特意给鄞州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三家单位,发出了《关于从轻处理唐风光等涉案人员的函》。

  在这份函中,银行认为银联数据发卡系统自身存在一定的薄弱点,唐氏兄弟最初没有蓄意攻击系统的主观恶意。

  而且唐氏兄弟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追回涉案款项,挽回了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最后,考虑到兄弟俩年纪尚轻,属于初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建议处理该案的时候,能够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分。

  对于银行的这个建议,公诉机关在公诉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采信。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在陈述公诉意见时表示,两兄弟的盗窃行为是基于银行ATM机出错,和暴力破坏银行机器的盗窃犯罪行为有明显区别,并且在事后积极归还了涉案款项,而且还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建议立法应对新问题

  抛开唐氏兄弟案不说,其背后还有许多值得人们关注的地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问题是:当电子商务交易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普遍的时候,该如何面对更多的“许霆”或者“唐氏兄弟”?

  “许霆案为什么受关注?那是因为现在通过ATM机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人越来越多,鉴于电脑系统处于不断更新升级中,普通大众中还有可能出现下一个‘许霆’、下一个‘唐氏兄弟’。到底该如何处理这个目前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何长明律师说,他已紧急给全国人大发建议函,建议增设一个侵占金融财产罪来应对这种情况。

  “我们是一个以成文法来进行判决的国家,那么就应当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新情况。”何律师说。

  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尤耀辉则认为:“当今世界上,比较流行的就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两种法系都有其优缺点,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日益相互渗透。我觉得以后的发展前景,应当是引进判例法,将两种法系的优点结合起来,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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