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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公司项目经理受贿20万被判2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00:58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陈茜)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土建一部二项目经理王修强(兼地铁三号线石牌桥业主代表),利用督促监理的职务便利,受贿15万、索贿5.5万,日前,王修强被法院轻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三万。 2004年至2005年1月间,王修强在担任广州地铁总公司建设总部三号线石牌桥站业主代表期间,利用其负责该站土建施工业主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协调地铁公司与广州某房产公司的合建协议时受贿。2005年1月,他在一家茶艺馆收受了该房产公司张某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在2007年1月至2月间,又先后两次收了张某共5万元。 2006年4月21日,王修强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地铁三号线石牌桥站通道设计单位——某设计研究院争取到了更改设计费5万元,王修强主动提出要占有其中的一半,该设计院领导随后给了王2.5万元。2006年8月至9月间,王修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市二建公司提高相关工程造价,随后主动找到该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处副主任周某索要好处费没有得逞,同年12月份,王修强干脆直接找到该处的正主任冯某要钱,冯某在2007年2月7日给了王3万元。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王修强身为国有公司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其中有5.5万元属于主动索取贿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同时,王修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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