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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第一案”引发罪责之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10:38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廖洁 银行系统出“漏洞”,两男子使用原始资金2.7万元,在网上进行黄金买卖交易,短短10天时间里获利2100 多万元。但资金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由于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法律空白,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 案”。 近日,此案在山东济南开庭审理。 中国黄金第一案 2006年5月起,樊文达和宋荣贵以宋荣贵的名义,存入2.7万元现金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泺源支行,开设黄金 买卖账户。在一次交易中,他们以145元/克的价格居然委托购买成功,当时市价约为160元/克。两人于是开始输入远 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最低探到142元/克也能成交。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间,两人共操作126 笔买卖,狂赚2100多万元。 两个月后,开户银行找到宋荣贵。银行认为,宋、樊二人的操作具有明显恶意性质,应予以取消。据了解,警方曾接 到银行报案,但未立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巨额资金很快被银行划走,银行给出的理由是:二人违反了《黄金买卖章程》, 属于不当得利。去年4月,宋荣贵递交民事起诉状。接到起诉状后,银行对宋荣贵进行了反诉。 系统故障引发的罪责之辩 “很明显,工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仗势豪夺,而且我认为这是赤裸裸的豪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必须通过法律 途径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去解决。”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贤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 而一位银行业人士对媒体称:银行网络系统的漏洞,很难说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 802117)如利用这个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还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他表示,假如锁了车 而把钥匙忘在车上,算是我的漏洞,但你若借机把车偷走,能说你盗窃就合法吗?两名炒金男子相当于钻银行的空子,属于恶 意操作,银行有权追讨损失。 观察人士认为,尽管此案尚未宣判,联系“许霆案”等一系列案件引来的激烈讨论来看,不仅说明我国的法律在涉及 到金融方面的制度规范上存在问题,还体现了体制与常理的冲突。 2008年4月1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电子商务交易的瓶颈制 约因素不在制度而是在技术。” 乔新生认为,“无论制度多么严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漏洞。如果消费者因为电子交 易系统而获取不当利益,那么,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改进系统,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和稳定性。” 乔新生认为,如果消费者明知电子交易系统存在明显漏洞,仍重复交易,获取巨额利益,那么金融机构可以请求返还 财产,司法机关可以以诈骗罪追究消费者的刑事责任。 乔新生告诉记者,在世界各国对这种电子交易产生的纠纷,采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种是外观主义,以当事人的 外部意思表示为准,认定交易行为有效;一种是意思主义,透过电子交易系统,分析金融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宣布交易行为 无效。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体例,都只限于初次交易,因为初次交易才存在不知情的问题。如果事后消费者意识到电子 交易系统技术漏洞可以给自己带来巨额财富,因而反复交易,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改进电子交易系统,从而确保在初次交易发生错误的概率越来越小。如果 初次交易发生技术失误的概率很大,那么,就会诱导人们重复交易,从而构成犯罪。”乔新生表示。 立法机关要对症下药 乔新生建议,在讨论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五个方面:首先,必须区分初次交易与重复交易。初次交易不能推定消费者 存在故意,但重复交易消费者则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其次,必须区分主动交易和被动交易。(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如果消费者没有实施主动 交易行为,由于电子交易系统出现了程序错乱,而导致消费者获得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消费者通知金融机构,就不需 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必须区分显失公平的交易与重大误解的交易。显失公平的交易往往需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而重大误解 则一般可以通过交易程序加以确认。 第四,必须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不当得利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不当得利取得往往具有被动性、 偶然性、不确定性,而盗窃和诈骗则具有主动性、目的性、连续性。 最后,必须把双方约定的要约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的责任条款区分开来。法定构成要件,不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被 排除使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乔新生表示,电子交易产生的法律纠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立法机关要对症下药,完善有关法律规则,电子交易机构 应当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水平,防止交易纠纷不断出现。(本报博客地址:/ /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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