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认为英雄属 “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10:38 法制周报-e法网

  砖厂认为英雄属 “自杀”

  晋城镇白沙红砖厂占地约十多亩,夺去两条生命的这个水塘就在砖厂里,是个狭长水带,约有近百平方米,离员工的生活区也不过十几米远。

  事发后砖厂尽管对王玲给予了相应的赔偿,但对唐茂德的死却置身事外。砖厂方面,认为唐茂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自杀行为,砖厂没有任何责任,首先是他在做工的时候自己跳进水里淹死的,砖厂并没有安排他这么做。其次,见义勇为是事实,但当时厂里这么多人,可以采取一些更好的救人措施。

  陈维镖律师认为,砖厂在厂内挖水塘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提醒,存在安全隐患,最终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在法律角度来说理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死者家属索赔27万

  基于王玲和砖厂的态度,唐家人觉得非常伤心,他们认为唐茂德救人是好事,但死得太不值了,见义勇为给他带来的却是这样一个结果。到目前为止,唐茂德的后事已经让家人欠了两万多元的外债。寒心之下,今年3月,唐茂德的父母妻儿联名将砖厂和王玲告上了法庭,索赔27万余元。

  救人者家属状告被救者,陈律师认为,这件事情从情理上说,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我国现行法制进步的一种表现,同时,在救人者与被救者不好协商补偿事宜时,寻求法律解决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途径。

  而砖厂负责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砖厂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唐家人开口就是几万元,所以砖厂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现在砖厂已聘请律师,做好了应诉的准备。

  此案本定于2008年4月10日在晋宁法院开庭,但由于王玲的送达回证一直没有回来,法庭决定延期审理。

  体制缺失下的悲剧

  唐茂德的悲剧表明,对于见义勇为者事后的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陈律师认为,造成悲剧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我国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体制性保障的法规。虽然全国已有28个省、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这些条例或规定的法律层级低,而且很多缺乏惩罚性规定及应有的权威,尤其是对如何长期救助见义勇为者缺乏硬性规定。

  他说,社会整体性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培育,既依赖于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样也依赖于国家能否对义举善行建立一个相应的保障机制。(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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