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现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9日08:0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省高院发现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
资阳中院一审

  证据不足

  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2005年7月13日,资阳中院审理认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3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在实质上侵犯了国家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权,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2万元,免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追缴。

  魏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5月17日,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资阳市中院重新审理。同年7月20日,资阳中院重审后,以诈骗罪判处魏芬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随后,魏芬再次上诉。2007年12月29日,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并又一次发回资阳中院重审。

  争辩焦点

  下午2点半,庭审开始。与上次重审一样,魏芬是否构成诈骗罪再次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焦点一:

  魏芬是否虚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魏芬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了国家土地出让金。

  被告辩护律师冯明超辩称,国家对土地的划拨、出让有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从基金会有关工作人员的笔录中可以看出,《通知书》虽然内容属虚假,但乃清整办工作人员所出具却是不争的事实,完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行为。可以说,拿到《通知书》远超过了魏芬的能力范围,不是她想办就能办到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魏芬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焦点二:

  魏芬是否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魏芬的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权。

  辩护人冯明超认为,就本案而言,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只是国家将来的收益权,案发时,它的所有权仍属魏所有,而并非国家所有。冯明超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要定罪处罚的条款。“其实,公诉机关完全是把‘不交’与‘诈骗’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牵强地将‘不交’定为‘诈骗’。再说,一般而言,诈骗行为发生后,都会发生财物的转移,本案中,土地出让金并未发生转移。”

  一点疑问

  两份判决为何罪名矛盾?

  本案中,原简阳市主管国土、建设、规划、开发和城市管理的副市长王建伟被指在担任简阳市国土局长期间,明知涉案土地不应享受有关免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优惠,在未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审批同意办理了土地划拨转出让的手续,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2005年7月13日,资阳中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5月10日,省高院以“王建伟滥用职权案与魏芬诈骗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矛盾,由于本案在魏芬究竟是如何获得变现确认通知书的关键问题上事实不清,难以判断土地出让金流失究竟是魏芬欺骗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的,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的”为由,将王建伟一案发回资阳市中院重审。2007年6月18日,资阳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王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证明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要么是魏芬构成犯罪,双方不可能同时构成犯罪。重审判决中,资阳中院依然认定魏芬犯诈骗罪,这显然与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相矛盾,没有解决究竟是谁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问题。”冯明超说。

  亲属忧心

  一审再审究竟何时是尽头?

  魏芬的丈夫胡多文说,妻子被拘后,整个家庭似乎在瞬间分崩离析,银行也开始提前催讨贷款,魏芬所开的公司不得不面临垮掉的命运。3年来,光生意上的损失保守估计也上千万。但相比之下,最让亲属担心的,还是“一审再审,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尽头。”

  “我永远都忘不了姐姐从宝马车上下来的风姿。”魏芬的堂妹魏琼说,作为简阳第一个开宝马车的人,几年前的魏芬十分风光。“开着高档车,人又漂亮,那时候,好崇拜她哦。”面对“偶像”如今的遭遇,魏琼说,相比之前,魏芬现在憔悴了,乍一见面,简直都不敢相认,“好端端的一个人变成这个样子,咋忍心见到嘛,姐姐患有抑郁症,希望法院能尽快将案子审结,也好让我们心头的石头落地。”

  早报记者罗其摄影李国东资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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