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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 检察院不起诉惹争议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10:32 法制周报-e法网
律师 两名女子杀害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检察院不起诉的做法不妥; 检察官 尽管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 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见习记者郭薇灿 3个歹徒为了控制坐台小姐,两次逼迫后者杀死其他坐台小姐。2008年3月5日,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在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有专家批评检察院此举不妥当,有越权之嫌,但也有专家认为,此举符合“个别正义”原则。 杀人者为何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此问题,有关专家给予了解答。 卖淫女被逼杀人 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以嫖宿为名,在昆明某地驾车将卖淫女何某、李某和方某从发廊骗至乡下。他们的目的是要让卖淫女杀人,再以此要挟控制她们为自己挣钱。 在一处农田边,袁、周对何某、李某、方某说,他们三人当中必须要死一人,袁某拿出三张扑克牌给三人抽,说抽到黑桃K的人要死。结果,方某抽到了黑桃K.何某、李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先由周某握住何某、李某的手刺杀方某,再由她们两人分别杀死方某。 次日中午,何某、李某从袁某的租住处逃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先后将袁某、周某抓获。调查发现,何某、李某杀人时是被袁某、周某拉着手实施杀人动作的。两人属于被迫,在那种情况下杀人是为了保全自己。经过讨论,检察院依法对她们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检方有越权之嫌 昆明市检察院的决定引起了当地法律界的讨论。昆明一名律师认为,此案中两名女子确实受到了胁迫被迫杀了人,算胁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但这应由法院来裁决。 此案中两名女子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杀人,都已构成犯罪,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应该被起诉,然后交由法院来判决。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越权之嫌。 还有律师认为,此案中两名女子为保住自己的生命而杀害了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妥当。 检察官:不起诉无可厚非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认为,昆明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无可厚非。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时候一般有三种情况,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同时,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出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检察机关会对一些可以不起诉的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何某、李某的犯罪行为,明显是在受胁迫时发生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胁从犯的情形。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丧失了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尽管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赞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表示,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如何认定袁某和周某对何某、李某杀死方某的逼迫程度。如果是在受到他人的杀害威胁后而被迫杀人,那么杀人者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杀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小;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或其他更小的利益而杀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较大。 李教授认为,检察院处理此案并没有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除由法院直接受理外,都由检察院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昆明市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本案的处理,恰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郑旭也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是指,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结合本案来看,何某和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同时两人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何某和李某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郑旭说,对本案的争议,主要是法律的统一适用和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冲突。我国基于大陆法系传统,一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讲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所谓个别化的正义,是指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心理和智力状况、前科、境遇,当地的价值观念,以及案件处理的具体需要,来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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