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力《劳动合同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16:24 民主与法制杂志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够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引起社会如此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从立法、颁布到正式实施,有关 《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乃至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话题。透过 《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我们应该看到什么更加深刻的问题?一部《劳动合同法》能够解决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公平问题吗?

  角力《劳动合同法》

  -本刊记者 黎伟华

  自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以来,社会各界 对于该法的关注程度已经远远超出立法者的预期。尽管《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已经全面实施,而对于该法的争 论并没有偃旗息鼓。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茵的一纸修改建议,让《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成为两会上的焦点话题。来自经济学 界和企业界的批评建议,与立法部门的坚持肯定,形成了泾渭分明的论战。

  质疑:修改 《劳动合同法》

  从2007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11日,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张五常连续写了十篇博客文章,对 《劳动合同法》进行质疑。在题为《新劳动法的困扰》、《再谈新劳动法》、《新劳动法的启示》、《中国经改的致命伤》、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等多篇文章中,张五常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劳动合同法》的异议。

  “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 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在《新劳动法的困扰》一文中,张五常认为,“不应该以 劳动合同法左右合约的自由,否则会把改革的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政府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 ”

  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更因其“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 被评为今年两会的“炮手”。张茵向全国政协建议取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认为解除合同企业应有自主权,“签 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 。”张茵同时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增加高成本支出和风险,并造成部分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结业关闭,导致国 内就业率下降。她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保证和平衡正常的劳方和资方关系,以免给中国经济带来挫折及引发高失业的风 险。

  尽管张茵的言论将她推至矛盾的中心,并招致众多非议,但实际上,两会期间与她持相同观点的人还大有人在。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马介璋表示,目前新法中强制性要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就必 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规定对现在的企业来说负面影响太大了”。马介璋认为,这种规定一方面不利于企 业对员工的培养,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担忧,对一些企业本来打算重点培养的优秀员工,也不敢轻易和其连续两次签 订固定期限合同。另一方面,这种硬性规定,也会造成部分年轻人工作不努力,存在懈怠心理,在工作中不求上进。

  山东禹王集团董事长刘锡潜代表认为:中国制造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必然会提高我国制造业的成本,削弱我国制造业的竞争力。

  全国政协委员、通威股份董事长刘汉元提出,应结合各地区、行业情况出台该法的配套政策,设置五年缓步落地的“ 宽限期”。因为一部新法的出台是照顾社会的平稳运行、各方和谐,但从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引起的强烈反弹来看,该法的相关 条文解释应该从宽一些,给企业留适当过渡期。

  而来自福建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晶则建议,《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可能导致某种程度“铁饭碗”,使改革进程倒流 ,企业用人机制僵化,劳动生产效率下降。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对于不同层次、不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作出适当的 区分,在注重保护就业弱势的劳动者的同时,针对不同层次的就业人员,法律应当给予企业更大的自由度,规定减少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除了企业界的人士,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副教授撰文指出: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种“合 同”,那就必须具有合同的根本特征,即“自愿同意”。然而,翻开《劳动合同法》,我们发现,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劳 动合同的行为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和强制,被套上了一个个“紧箍咒”。在这部只有98条的法律中,竟然使用强制性用语“ 应当”达70次,使用强制性用语“不得”达28次,共涉及64个条款。也就是说,这部法律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强制性的, 没有为当事人留下多少自由选择的余地。

  坚持:这些人根本 不懂法

  当政协委员张茵在两会上提出自己的建议时,遭到了网友的大肆抨击。有人指责其“为富不仁”,有人批评其为自己 阶层的利益说话。

  来自北京的网友说:“真是有钱人说有钱话,我是穷人,理解不了。”

  来自山东威海的网友说:“请问张女士你是否是中国人?请问30岁的劳工与45岁以上的劳工哪个的劳动效率更高 ?在一个企业一名民工把他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贡献给了企业,但是企业在他劳动效率衰退的时期把他辞退了,这公平吗?”

  来自广东佛山的网友说:“她就是少数富人的代言人。众所周知新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有条件的,是要连续为本 企业流血流汗10年以上。而能够为同一企业付出10年的,肯定就不是什么懒人了。工作十几年的人,劳动效率或许真的是 在滑坡,但这个时候才以所谓懒人的名义一脚踢了,是不是太没良心了!”

  来自陕西宝鸡的网友说:“资本家的想法是不签合同最好,等工人一到50岁,干不动了,全赶回家。”

  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孙宝树召开记者会,针对“修改”的声音,孙宝树表示,目前该法 实施不足3个月,“不是修改问题,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孙宝树说,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的一些不同的意见, 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也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 化。而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实际上是因为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为职工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 务。如果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这种义务、损失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低成本来追逐高利润,是不正确的,也是违法的。

  与此同时,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则向张茵提出“挑战”。3月10日下午,广东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孔 祥鸿说:“我们可以和张茵辩论,去她的企业调研,测算她的用工成本提高了多少?甚至可以在电视台公开PK,在报纸开专 栏讨论!有人提出修改条款或暂缓执行,还有人提到‘豁免’……我想说的是,这些人根本不懂法!”

  孔祥鸿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省内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全线提高。显失平衡的劳资关系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来扭转,这是大势所趋。《劳动合同法》给工人争得了权益,是一部好法律!

  3月14日,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召开记者会。张鸣起表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用工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曾经参加《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专家也“力挺”新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院长常凯多次表示: “这个文本很明确是以劳动者保护为出发点。劳动市场不同于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它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劳动力 市场交换的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跟劳动力直接相关的是‘人’。劳动力是需要社会生存的,生存权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基 本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有个口号叫‘劳动力不是商品’。至少在我看来劳动力不是一种纯粹的商品,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 劳动力市场决不会完全靠市场自动就能够调节的,它必须依靠公权力的介入。”

  常凯强调,在该法制定过程当中,企业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且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各个具体的企业也都 通过了各自的渠道,向上反映了关于法律制定的相关意见,而且我们国家很多雇主组织,包括企业家联合会、外商的一些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一些工商联等等,都对于这个法律的制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博弈:还将继续延伸

  回顾《劳动合同法》出台和实施的过程,人们听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声音。以政府官员、广大被雇佣者为代表的支持 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被雇佣者,尤其是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自身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而一 些企业主及部分经济学家则认为,现阶段推出该法过于仓促,没有考虑中国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实情。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短短1个月,收到意见191849件,这一数字远 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的一万多件的反馈。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历经四次审议、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确定的,其中多 项条款经过多次修改,本身就是平衡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遭遇了一系列有意规避新法实施的“解聘门”事件。《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关于 这部法律的争论从未停止。

  最近,《中国企业家》杂志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新《劳动合 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

  而在两会召开前夕,100多家韩资企业从中国撤离,以及奥林巴斯公司两座工厂的合并,都被视为是对于《劳动合 同法》的后立法博弈。

  毋庸置疑的是,这种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还将继续。

  据悉,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充分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后,条款已经从最初公布的2 1条增加到30余条,目前正在分三路向全国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期完成征询工作。

  两会期间,各代表、委员对于《劳动合同法》提出的修改建议,虽然不可能直接导致该部法律的修改,但对于后续实 施条例的制定影响有多大,尚未可知。

  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也对新闻界表示,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初稿,全总站在工方的角度已经提出修改意见 ,采纳不采纳由国务院法制办确定。

  思考:《劳动合同法》不堪承受之重

  在种种社会矛盾的压力之下,在各种利益集团的角力之下,《劳动合同法》被推向风口浪尖。

  其实,掩卷思索,一部《劳动合同法》不可能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一部《劳动合同法》被赋予了 太多的希望、责任和压力,许多本应该由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的问题,也被寄希望于这部法律一并解决,《劳动合同法》不 堪承受之重。

  作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高福利国家,新西兰的社会保障制度确有可借鉴之处。数年前,记者陪读曾在新西兰生活过一 段时间,对于新西兰的社会保障制度做过一些了解。

  新西兰的社会福利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898年新西兰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就已经建立了养老金制度。1938年 ,工党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1938》,建立了新西兰全面的社会福利政策。该法案为全民提供收入补助和健康福利。 包括对疾病、失业、孤儿等的救济、社会紧急援助和普遍的退休金政策。

  此后的六十年来,新西兰政府不断发展和完善其社会福利制度。一个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的无收入家庭,一年可领取 大约两万多新西兰元(约合十多万人民币)的收入补助,包括住房补贴和子女抚养补贴等。而且,政府还建立了针对失业人士 的职业训练福利和寻找工作津贴。政府对长期失业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者由政府资助接受教育。

  新西兰政府建立的良好的社会福利制度,源于其完备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财政分配功能。在新西兰,高收入者要承担高 额的税赋,企业也交纳了法律规定的税额。而政府则充分发挥其调控功能,将社会公平问题解决到最佳的状态。

  反思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数据,中国2006年的GDP总量就已经逼近德国, 即将取代德国成为全球第三经济强国。2007年中国GDP增长11.4%,经济总量超过24万亿元人民币,同期财政收 入达到5.1万亿元,同比增长高达32.4%。

  国家越来越有钱,可社会中的公平问题并未得到同步解决。体现中国贫富差距的基尼指数,由0.389飚升至0. 463。老百姓不开心,纳税人和纳税企业也不开心,低保家庭得到的补助少得可怜,纳税企业和纳税人经常发出“纳税的钱 都干什么去了”的质问。

  一个没有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将所有的社会责任全部归结为企业,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没有益处的。 而企业的非健康发展,最终会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正如广东省市两级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所言:“企业 的冬天未必就是劳动者的春天。”在这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中,我们发现,不少争论已经超出《劳动合同法》本身。 这场论战中最大的误区,是将社会不公平问题归罪于企业,将长期社会保障的责任归责于企业。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其出发点毋庸置疑。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尤其 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负担普遍过重,过高的税费已经最大限度地压低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如果再将本应由社会福利制度承担的责 任,强加在企业的头上,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

  现代发达国家对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达成的共识是:企业的社会分工是负责效率,政府的社会分工是负责公平。企业 通过合法的经营承担税收的义务,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公平的问题。而劳动者的长期社会保障要通过社会福利制度来解 决,而不是应由企业永久雇佣员工来解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并不是坏事。如果通过激烈的争辩,能够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社会发展 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件幸事。

  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少一些情绪的宣泄,多一点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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