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13:47 大河网-河南商报

  “当时法院认为,国内没有这方面案例,也没有法律依据,这是法院驳回民政局起诉的主要原因。”王建伟说。

  【专家观点】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学者滕志远的观点是: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国家救济职能的部门,对于流浪汉应有权代为起诉。

  “如果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无人为其维护权利,那岂不造成撞死了‘活该’的尴尬局面?”滕志远说,“这也为侵权人逃避责任提供了方便。”

  滕志远认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其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难免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或者存在着没有规定到的情况。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缺憾。民政局替身亡的流浪汉争取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目前这种现实中的矛盾。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滕志远认为,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同的根源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民政局胜诉的做法更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和本意。” 对于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他的观点是“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观点碰撞】

  民政局是否有权代为诉讼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新郑市民政局与无名死者并没这种关系。

  同时他认为,根据行政法“公权法定”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的民政部门没有被法律赋予这方面的权利,就不应该将自己的权利范围扩大。

  他还说,民政部门应该更注意防止流浪乞讨人员遇到类似的伤亡问题,而不是在他们出事后才出面维权。如平时多照顾一下流浪乞讨人员,可能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另外,对于此案,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赔偿款该如何处理

  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法院支持了民政局的索赔请求,赔偿款将如何支配?

  对此,新郑市检察院王建伟表示,死者家属没找到并不代表其没有家属,该笔款项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民政局代为保管。民政部门将继续寻找其亲属,如果找到就转交其亲属;如果最终找不到,可将该款上缴国库或通过其他途径妥善处理。

  新郑市民政局白金安说:“目前6万元赔偿款已到位,已设立专项账户保管。如5年内受害人亲属前来领取,民政局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后,将把剩余款项全部给其亲属;如无人领取,5年后将上缴国库或转入社会救助基金。”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专家余凌云教授支持这种赔偿金的处理方法,他说,民政部门首先应当发布公告寻找流浪女的亲属,以期找到死者亲属或者权利的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无法找到,民政部门应将赔偿款作为专门的救济基金使用。

  同时他认为,国务院应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明确赔偿款的具体用途。

  【国内判例】

  江苏高淳

  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被驳回

  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直到12月19日,法院才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四川自贡市沿滩区

  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打赢官司

  2007年7月18日凌晨,谢玉平驾驶出租车超限速行驶,将坐卧在道路上的一“无名氏”撞伤致死。事后交警认定谢玉平承担主要责任。沿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玉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

  后来沿滩区民政局以受害者系流浪乞讨人员为由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67382元。

  今年3月31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沿滩区民政局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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