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都孤儿》:小偷的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11:4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雾都的窃贼群像

  《雾都孤儿》(《奥利弗·退斯特》)是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第二部长篇小说。小说所塑造的人物,弃儿奥利 弗·退斯特、教区干事班布尔、窃贼头目“老犹太”费根,都成为了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形象。

  在小说中形象最为恶劣的就是老犹太费根。这个老贼控制着一些十几岁的孩子,教唆、指挥他们去街上行窃,自己坐 地分赃,不承担风险。他在盗贼行当里也是耍弄阴谋,不惜出卖、谋害同伙,直到最后被判处死刑。这个恶贯满盈的罪犯形象 后来成为英文中教唆犯的同义词。

  除了费根外,小说里还描写了一系列的窃贼形象。比如,凶残的惯于入室盗窃的赛克斯,良心未泯的女贼南茜,受费 根控制又自甘堕落的小偷“逮不着”(杰克·道金斯),最后反戈一击的恰利·贝茨,等等。这些人物在作者笔下基本都是被 否定的反面角色,作者也给他们安排了可耻的下场。老犹太最后是上了绞架的。赛克斯在逃跑过程中被挂在了绳索上,依然是 个绞死的下场。机灵的“逮不着”,最后为了偷窃一个鼻烟壶而“失风”,被法院判刑,终身流放。即使是后来为了救出奥利 弗而与盗贼同伙闹翻的南茜,作者也没有给她安排一个好一点的结局,而是让她被自己的情人赛克斯活活打死。

  作者对于自己钟爱的主人公奥利弗·退斯特,则百般进行保护,竭力不让他堕入到窃贼中去,小心翼翼地不让他沾染 到一点盗窃行为。奥利弗第一次被“逮不着”拉出去“上工”,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懵懵懂懂地被路人追打。第二次被赛克 斯拿枪逼着去入室盗窃,反倒被主人发现,中了一枪,差点送命。而且仅有的这两次与罪犯同行的结果,居然都是让奥利弗获 得了命运转折的好机会。作者虽然特意安排了一个奥利弗不得沾染犯罪行为的故事情节要求(父亲遗嘱所规定的奥利弗继承财 产的限制性条件),可是从今天的读者角度来看,这样的安排实在是太离奇、太勉强了。

  作为社会渣滓的窃贼

  在狄更斯写作的时代,杂志上的连载小说往往是家长在壁炉前向全家朗读的读物。显然,小说必须要符合正在壮大的 中产阶级的道德准则与审美口味,才可能有销路。因此,狄更斯在《雾都孤儿》里对于窃贼群像的描绘以及为窃贼们安排的下 场,都是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反映。实际上,狄更斯在本书开头的作者序言里,已经再三说明了这一点。他信誓旦旦地向读者 保证,自己所描绘的“罪恶累累、堕落不堪之辈”是出于社会教化的道德目的。因此,他先要旗帜鲜明地批判当时有一些有意 无意带着浪漫色彩描绘盗贼的作品。

  和狄更斯的《雾都孤儿》立场相仿,在他那个时代以及以前的时代里,在欧洲流传最广、最著名的文学作品中,窃贼 的形象几乎都是反面的、罪大恶极的。

  比如,文艺复兴时代最具有反叛精神的文学作品,意大利作家卜伽丘的《十日谈》,总共讲了100个故事,以道学 家的眼光来看,其中倒有一大半是在“诲淫”,“诲盗”的则一个也没有。书中出现的角色即使有做窃贼的经历,也都是偶犯 误犯,并以痛改前非、终获善报而告终。同时代的英国作家乔叟的名著《坎特伯雷故事》里,也没有正面的盗窃行为描述。

  窃贼以正面形象出现,并且强调窃贼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的西方文学作品,是在19世纪后半叶才开始涌现的。最著 名的是法国作家雨果的《悲惨世界》。雨果在1862年出版的这部小说里,塑造了冉阿让这个人物形象,因为偷窃一块面包 而被判处5年苦役,又因为在服苦役的采石场4度企图越狱而加判14年,服刑19年后才得以释放。雨果在作品的序言里说 :文明时代这个悲惨世界,是由于社会压迫、“法律和习俗硬把人间变成地狱”,才使得“男人因穷困而道德败坏,女人因饥 饿而生活堕落,儿童因黑暗而身体孱弱”。不过即便如此,雨果还是让他的主人公在经过主教感召幡然悔悟、改邪归正后,依 旧因为这项窃贼经历而受尽磨难。雨果以此来批判的对象,正是欧洲社会根深蒂固的对于窃贼的痛恨与歧视。

  身怀绝技的“狗盗”与“神偷”

  和欧洲这些文学名著的倾向性描写相反,在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中,窃贼并非是那么可鄙的形象,甚至很多文学作品 的正面形象的主人公本身就是窃贼。

  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策》一书里,就已经提到了孟尝君养客三千,其中就有了窃贼出身、惯于“狗盗”的门客 。后来孟尝君被秦王扣留,全靠这“狗盗”门客潜入秦王宫偷出狐白裘,献给了秦王爱姬,得以给秦王说好话,放孟尝君回国 。这个故事在以后广为流传,为窃贼标上了身怀绝技者的标签,为以后文学戏曲作品中窃贼形象定下了基调。

  比如,明末作家凌初的短篇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里,就着力描写了几个窃贼的正面形象。一个是南宋临安城里的 “剧盗”,因为每次潜入人家行窃后,还要在人家墙上写上“我来也”三个大字,由此这三个字成为这位窃贼的招牌,即使入 了牢房,居然还有本事将自己撇个清白,昂然出狱。另一个是明朝嘉靖年间苏州的“神偷”,绰号“懒龙”,入人家行窃后, 也爱在墙上画上一支梅花,所以又号“一枝梅”。被知县追捕急了,居然夜入知县内宅,剪了知县的发髻放在印盒里,照样画 上梅花而遁。知县早晨起来,吓得目瞪口呆,“剪去头发,分明说可以割得头去;放在印箱里,分明说可以盗得印去。这贼直 如此厉害!”赶紧下令停止追捕。作者竭力描写了“懒龙”的仗义,“似这等人,也算做穿窬小人中大侠了,反比得那面是背 非、临财苟义、见利忘义一班峨冠博带的不同”。

  更著名的为窃贼张目的是《水浒传》,“鼓上蚤”时迁就是窃贼出身、以偷技见长。更不要说那一百零八个好汉里, 有不少是杀人越货的强盗,却全都是作为作者歌颂的英雄面目出现的。作者强调的都是窃贼“怀才不遇”的一面,最后终于都 得以为朝廷效力尽忠。

  唯有一死的窃贼

  窃贼的文学形象,反映的是社会意识对于窃贼行为的普遍看法。而在西方世界的文化传统里,窃贼一直是一项绝对不 能被容许和原谅的重大罪过。

  世界上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国王发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里明确规定 ,窃取神庙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拥有他人财产而不能证明为买卖所得的,也应作为窃贼处死;窃取他人财物未得手的要处 以该财物30倍的罚金,如果不能交付的也要处死。显然在将近4000年前,两河流域地区已经树立起以死刑处罚一切盗窃 行为的法律原则。

  而地中海北岸的古希腊城邦的法律里,也以死刑处罚窃盗,据说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的“德拉古立法”,行窃都要处 死。后来雅典的法律允许主人可以当场杀死窃贼,事后则可以索取物品价值两倍的赔偿。地中海地区强国罗马,在它的第一部 成文法《十二表法》里,也允许杀死夜盗的窃贼,白天抓获的窃贼处以笞刑后任由主人处理,甚至规定在他人耕种的庄稼上放 牧或趁夜偷割的成年人必须要处死。

  欧洲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习惯法里,盗窃行为和杀伤行为都是可以使用赔偿解决的。可是在中世纪各个信奉基督教的 王国逐步建立起来后,“十诫”的戒条就开始发生影响,在国王发布的法律里对于盗窃行为就大都采用最严厉的死刑——绞刑 。事实上,直到19世纪初,也就是《雾都孤儿》出版20多年前的时候,在英国窃取的财物价值只要超过了一个先令(合1 /20英镑),就要被判处绞刑。

  计赃定罪的传统

  相反,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窃贼行为一直是按照“计赃定罪”来处罚的。虽然传说战国时主持魏国变法的法家李悝在 撰写《法经》时,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法经》的第一篇命名为“盗法”,可是在后来据说是以《法经》为 蓝本制定的秦国法律里,一般的盗窃并没有被定为死罪。从汉初的《盗律》来看,普通的盗窃也没有死罪,赃满660钱以上 的黥为城旦舂等。

  中国以后历代法律都继承了这一原则,盗窃罪一般都没有死罪。如唐律对于窃盗规定:不得财的处笞五十,赃满一尺 处杖六十,赃满五匹徒一年,递加至赃满五十匹以上,处加役流。明律规定:凡百姓偷盗官府财物的,赃满80贯处绞刑;但 普通的窃盗罪,赃满120贯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没有死罪。以后的清朝法律加重处罚,规定盗窃赃值超过120两白银的 ,处“绞监候”。

  在中国的社会观念上,盗窃虽然是不良行为,可是毕竟算不上重罪。盗窃行为侵害的是私有财产,一般来说大多是富 人的财产。在中国古代社会,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化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学,而儒家对于富人总是采取一种暧昧的态度,在这 样的意识形态指引下,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观念上,对于盗窃行为比较宽容。上文已经提到,在19世纪初,英国盗窃一先 令以上要上绞架,按照当时中英两国货币实际购买力计算,一先令大约只相当于中国白银两钱。按照这点赃值,清律规定的是 处“杖六十”,实际折合为责打“大板”二十下,并在小臂上刺字“窃盗”。

  相反,基督教作为西方的国家宗教,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既然“十诫”已经把“不得偷盗”作为戒条,窃贼就是 公然违背上帝戒条的恶棍,他们得罪的不仅是失主,更重要的是得罪了上帝。在意识形态背后起作用的,其实是西方社会根深 蒂固的、发达的财产私有制度。西方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形成严格的财产私有制,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第一个要务就 必须是严格保护私有财产,自然就要最严厉地处治窃贼。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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