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登记结婚时逃跑讨要未婚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11:4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孙莹

  上海女孩燕子到了恋爱婚嫁的年龄。2006年10月,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的阿力。第一次见面,感觉不错,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认识不到两个月,两人就一同去燕子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来很高兴的事情,但是到了婚姻登记处,燕子的情绪有了波动。她回忆说,她和阿力是2006年10月中旬见的面,两个月不到就去登记,而且没有告知双方父母,心里有点害怕。燕子不停地打电话,最后越想越不合适,就对阿力说到外面接个电话,于是就跑了。

  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男方家里开始张罗着举行婚礼。但是,事情并不顺利,双方关系不是很融洽,一直在争吵。

  阿力说,结婚证都领了,怎么燕子的态度又变了呢?燕子说:“我没有办完结婚登记就跑掉了,字不是我签的,按理说民政部门不应该发结婚证才对,结婚证是无效的,应该撤销,恢复我的未婚身份。”燕子找到了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答复是否定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不是儿戏,哪能想办就办,想撤就撤。

  虽然分手可以选择离婚,但燕子可不想背上离异的名分,她要恢复未婚身份。于是,她将办理结婚登记的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2008年2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阿力也是当事人,他知道一些细节。而且不管这个结婚证有效无效,能不能撤销,都跟阿力的权益息息相关,所以法院就追加阿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燕子要求恢复未婚身份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民政部门对燕子和阿力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是如何认定的呢?看看他们在法庭的表现。

  谁在撒谎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在原告没有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情况下,被告作出了准予原告结婚登记,并向原告颁发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因此原告要求撤销结婚证书,请求贵院支持诉求。

  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而原告说“我都没申请,你就发结婚证了,这是不符合我的意愿的。”

  被告代理人:第一,原告提起诉讼的时效已经过了规定时间;第二,婚姻登记处的申请、审查、颁发结婚证书的行政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2006年12月12日,他们共同到原告常住户口所在地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申请阶段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在审查阶段,婚姻登记员按照程序查阅了证件、证明材料,并且询问了原告及第三人结婚意愿的相关情况,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并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过审核,原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填写的内容是齐全的,没有发现有禁止结婚的情况,符合婚姻法的结婚规定。遂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当场予以登记,制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核对身份事项、结婚意愿,告知双方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取领证签名和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且将结婚证分别向双方颁发,向他们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

  法官:第三人,你认为被告当初作出这样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第三人代理人:按照原告的诉请,当时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违反原告的意愿,但是我们看证据发现申请表签字一栏确实是第三人代签的,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瑕疵,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按照行政诉讼是举证倒置的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要先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何确认燕子和阿力是自愿结婚呢?被告回答了法官的询问。

  法官:被告再向法庭陈述一下,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第三人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及情形,还有,结婚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代理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有主页还有附页,也就是明确告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下列情形不予登记: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有配偶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还有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只要是小学文化就能看懂。

  法官:签署了声明,原告以及第三人的确认就说明他们没有上述情形?

  被告代理人:对。

  被告说燕子和阿力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就表明他们自愿结婚了,但是原告燕子的代理人却说,燕子没有签《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他们是一起去了黄浦区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据原告所说,她一直在接电话,后来等她回来的时候,第三人就拿了几张要签的东西让她签,第一份签了处理表,看到上面都是空白的,她就签了,然后看到一份申请表,前面东西确实是她填的,在最后签名的一栏,她有点害怕了,就不想签了,就拖着,后来借口打电话就出去了,出去以后她觉得就不想结了,就回家了。第二天,男方就打电话来,告诉她结婚证领了,但是一直没给她看,直到2007 年12月份,她才第一次看到了结婚证书,是在阿力母亲那里看到的,她有点害怕了,就打电话跟朋友说,一直以为是男方骗她,没领到结婚证跟她说领到结婚证了。

  而阿力的代理人说,燕子在撒谎。

  第三人代理人:按着我的当事人讲述,他们当天是自愿去的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表格是同时填写,我的当事人写的比较快,所以原告写到一半的时候,我的当事人就拿过来继续填写了。当时结婚证也是共同领取的,不存在说是去年1 2月份从我的当事人母亲那里看到的,不存在这样的事实,与原告讲述完全不一致。

  字是谁签的

  到底填表签字的细节是怎样的?民政局的代理人手里举着原告和第三人的登记材料,说明自己的观点,法官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被告代理人:第一,我们的婚姻登记员可以确认这个字,按照婚姻登记员的水平和常识,确认这个签字就是原告所签。我们不可能像刑事法律专家一样鉴别她的签字,表面上看是一致的。第二,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我注意到声明书中有关原告部分,也是原告所填,特别是从出生年月开始一直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我都对过。

  法官:就是从这个字迹上反映,从肉眼辨析来看,好像是原告所签的。这是你事后的判断,还是婚姻登记员的回忆?

  原告代理人:确实是新娘代签的。

  法官:刚才第三人的代理人也谈到了,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里面这个第三人的签名是原告代签的,这个事实被告有没有问过婚姻登记员,这个情况是不是存在。

  被告代理人:这里面有不一致的地方。

  法官:现在被告代理人也可以进行比对,将这个《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里第三人的姓名这一栏跟这个领取结婚证的的签名在肉眼上辨认是否一致。

  被告代理人:粗看好像不一样,这个“力”好像不一样,一个是草体,另一个是楷体。

  法官:原告代理人对这些情况,审查处理表里第三人的名字是原告代签的吧?

  原告代理人:她后来事后回忆说是她代签的。

  法官:这个和第三人代理人的陈述是一致的是吧?

  第三人代理人:基于原告的陈述,我比对了一下,我觉得是原告签的。这个我没和阿力核实过,但我看字体不像一致的。

  法官: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原告代第三人签了名字之后,第三人当时是不是明知而且同意的?

  第三人代理人:处理表这个第三人的签字,因为是原告提到的,我没有征询过第三人的意见,凭我肉眼判断应该是原告签的。但是对整个处理表的结果,第三人都是自愿的,而且是非常满意的。不存在不同意见。

  法官:那原告这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第三人代原告的签字,是不是原告本人明知而且同意的?

  第三人代理人:当时两人都在写,第三人阿力写的比较快一些,就替原告燕子写了,因为要赶十点的时间,他们认为十点比较好,原告应该是知道的。

  法官:原告对这个代签是认可的吧。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她其实也是对方提交了证据以后,在交换证据那一天她才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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