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撞人被判赔80余万续:地铁公司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07:4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黄秀婷) 掉下站台被地铁轧断双腿的吴华林,今年1月被判由北京地铁运营公司赔偿80余万元。北京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称赔偿数额应该不超过吴华林经济损失的10%,即6万余元。昨天上午,一中院继续审理此案。

  地铁公司

  赔偿不应超损失的10%

  昨天审理时,北京地铁公司称,根据警方的调查,事件是吴华林有重大过失的意外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地铁公司赔偿的数额不应该超过吴华林损失的10%。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的损失是60余万元,10%即6万余元。

  地铁公司认为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也不应该给,因为精神赔偿是在侵权时才需赔的,但法院认定地铁公司是无过错责任,而且吴华林有重大过失。

  伤者

  地铁公司在本案有过错

  因为行动不便,吴华林昨天没有亲自到庭。

  他的律师金占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地铁事故的赔偿,而且地铁的危险性远比机动车高,不能拿该法中关于机动车的规定硬套在地铁事故上。

  金占良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10%赔偿数额,是在“司机无责,行人全责”的情况下,但据他了解,吴华林案件中,地铁公司的警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地铁公司有过错。

  针对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金占良认为并不高,因为吴华林高位截肢,精神受到重大伤害,而且侵权场地是公共场所,公共危害性极大,地铁公司应该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中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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