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金矿运输道路被堵日损失50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10:35 东方今报
□首席记者 李凌 今报三门峡讯 灵宝市双鑫矿业公司下属的第五车间(简称双鑫矿第五车间),被人堵住了通往外界唯一的道路,该矿正常的生产、生活被扰乱,山上两个村庄的村民也无法出行。事情已发生6天了,但由于当地部门不愿介入,该矿每天的经济损失达50多万元。 大车堵路,金矿连续6天停产 5月27日上午,灵宝市豫灵镇上屯村小文峪沟,七八辆大卡车堵住了山上通往山下唯一的道路。而山上,就是双鑫矿第五车间的矿口,从矿里运出的金矿石堆在了山坡边的一块空地上,两辆装满矿石的汽车被堵在路上出不去。“今天已经是第六天了,我们每天没事可干,也没有工资可拿。”一名工人介绍说,“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人每天可以拿100元的工资。现在不要说工资,连吃的食物都运不上来。如果再解决不了,我们就要辞工了。” 一名骑摩托车从此经过的村民表示,小文峪沟上还有两个村,有百十名村民,“路被堵住了,给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但没有人管,我们也没办法”。 双鑫矿第五车间的负责人介绍说,该矿被堵已不是第一次了:2007年7月,一个叫秦保存的人纠集了一帮人将生产用的电线剪断,导致整个矿山无法生产;2007年8月24日,在双鑫矿第五车间剪彩之际,秦保存又带领几十人强行堵住公路,致使前往剪彩的车辆无法通行,27日,他又纠集陕西、湖北等地上百人,开着铲车将正在生产的坑口堵实…… “我们每天可以生产矿石500吨,这么多的矿石无法运出,加上支付工人的停工损失,连续6天企业不能正常运营,经济损失已达几百万元。”双鑫矿第五车间负责人气愤地说,“正是因为没有人对此及时进行处理,才致使后果越来越严重。” 灵宝市公安局:“堵路方势力很大,我们很为难” 堵路事件发生后,双鑫矿第五车间当即向当地警方报警,豫灵派出所派人去看了看,但以双方是经济纠纷为由不再处理。 据记者了解,警方所称的经济纠纷是秦保存要强行加入该矿引起的。据介绍,双鑫矿第五车间原为南闯金矿众兴分矿,2003年由13名股东集资2300万元建设,截至今年4月,投资已达8000多万元。2007年7月份,当该矿所有手续完备,即将出矿时,秦保存私下收购了一些股份,要求强行加入该矿。但该转让行为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也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主管部门的说法是,“此转让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当地群众反映,秦保存是当地人,非常“厉害”。5月26日下午,豫灵镇政府办公室杨主任介绍说,镇政府对矿区发生堵路6天的事件有所了解,但由于双方是经济纠纷,建议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当记者问到豫灵镇政府对村民反映的堵路事件是否采取措施时,杨主任称镇政府忙于当前的防汛和其他工作,没有顾及此事,也没有派人到现场组织协调。 豫灵派出所一王姓所长介绍说,派出所接到了报警,3名协警到堵路的现场,由于双方是经济纠纷,加上堵路方背景非常复杂,为了不引起过激行为,他们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已经把事件的经过报告给了灵宝市公安局,目前正等待上级批复。灵宝市公安局一名中层人士私下表示,这件事其实很简单,双方有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堵路是不合法的,“但堵路方在当地势力很大,我们很为难”。 律师观点:堵路系违法行为 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荆小平律师说,堵路方采用堵路这种方法来向企业索取非法利益,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与企业之间有什么争议,应该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渠道来解决,而不能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论是企业的股东还是企业之外的自然人,都不能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堵路行为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生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其赔偿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荆律师说。对于此事能否尽快处理,今报将继续关注!
【发表评论】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