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获罪第一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15:51 《法律与生活》杂志

  实习记者/沈雁冰

  提要:浙江衢州女子因裸聊被判刑,被称为国内“裸聊获罪第一人”。网络视频裸聊获罪,是“法无明文规定”,还 是有法可依?龙游县检察院首度回应质疑。

  衢州女子方薇(化名)因“裸聊”被浙江龙游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被媒 体称为“裸聊获罪第一案”。

  这则“裸聊获罪开全国先例”的消息经媒体报道、网络转载后,随即争议声四起。质疑的声音集中在“女人的裸体算 不算淫秽物品”及“裸聊属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赞同的声音认为,网络裸聊在现时愈演愈烈,社会危害巨大,应该被判 刑。

  本刊记者赴事发地浙江省龙游县采访,克服重重障碍,当地检察院就“裸聊案”首度接受媒体采访,回应质疑。而记 者多次到龙游县人民法院采访,均遭到拒绝。

  当事人方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现在只想安静平淡地过日子。

  方薇的“裸聊生意”

  方薇,31岁,浙江衢州人,现居住在衢州龙游县。两年前,失业在家的方薇受到网络上激情视频的启发,认为这是 “生财之道”,于是购置了摄像头、耳麦等视频聊天工具,开始了她的“裸聊生意”。

  2006年下半年,方薇在网上注册了两个QQ号,分别取网名“水水”和“晴_儿”。注册后,方某将这两个QQ 号挂于QQ聊天室大厅的“E网情深”聊天室下的“E夜激情”室内,聊天中以发信息的形式告之“好友”进行色情聊天,招 揽网友进行裸聊。

  方薇还为此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在两个QQ号的“个人资料”、“介绍说明”栏内加入了“加我请注明网银支付宝 ,试看5元(我裸体2分钟,同时证明我是真人),满意后50元服务30分钟,特殊的加钱。绝对真人,有良好的信誉,欢 迎付费男士”的个人说明。

  有聊天对象加其为“好友”,并谈妥裸聊后,方薇将银行账号或支付宝账号告知对方汇款,在核实对方已将钱汇入后 ,根据对方的要求以及汇入资金的多少通过视频提供不同的裸聊服务。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有多位证人证言证实“其中1元、 2元、3元的没有裸体,5元的就全裸体”。

  方薇的“裸聊生意”迅速扩大,“客户”来自湖南、河南、深圳等全国21个省份1000多人次,仅被认定裸聊并 核实姓名的观众就有300多位,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1000余次,合计获利2.4万余元。

  2007年5月,一位网友在观看方薇表演后,“出于正义感”向网警举报,方的裸聊行为随即被衢州市公安局网监 支队查获。

  “裸聊获罪第一人”

  案件很快被移交到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22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3月27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裸聊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审 理此案,当天只有方薇的丈夫到庭旁听。被告席上的方薇一直低着头,声音轻柔。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11月1日到2007年5月14日,被告人方薇裸聊范围达20多个省 份的300余人,其用于裸聊收费的银行以及支付宝账号先后汇入裸聊资金1054次,计24973.03元。

  龙游检察院的指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庭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方薇当庭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争议风波

  方薇“裸聊案”一审判决后,经过媒体报道,网络上关于裸聊“罪与非罪”的争议一时甚嚣尘上。

  网络刮起的争议旋风,出乎当地法院及检察院的预料。龙游法院一人士私下告诉本刊记者,法院已经拒绝了包括中央 电视台在内众多媒体的采访要求,“法院不再对本案发表意见,而且媒体和网络过度介入恐演变成许霆案那样的影响力”。

  该案判决后,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该案的罪名经过多次斟酌。“‘裸聊’作为新型网络违 法犯罪,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因此,对这种行为的定罪很难。最后,也是考虑到了‘牟利’才定下了传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

  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对于先前媒体报道说检察院接手案件时内部出现多种意见予以 否定。“一开始就没有困惑,内部也没有争议,尽管此案件形式比较新颖,但看了案卷,根据事实和证据,有适用的法律。” 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缪敏告诉记者。缪是方薇裸聊案的具体承办人,之前从未就此案接受过媒体的采访。

  “不能仅说是裸聊,应该说是色情裸聊,本案定罪是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依的,并非‘法无明文规定’。”缪敏 认为,方薇利用QQ即时聊天工具裸聊形成的“视频流”这种载体也是电子信息的一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方薇的淫 秽表演形成的淫秽电子信息无疑是淫秽物品,而方薇裸聊的“网友”则是分布在全国20余个省份300余人的不确定对象, 而且方以此牟利达到2.4万余元,无疑方薇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不管牟利不牟利,方薇的行为性质上都是犯罪的,是否能指控她犯罪,要看证据是否充分。”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 科长说。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裸聊案在次数上定罪确实很难取证 ,但方薇案中牟利达到2万多元,符合《解释》中第一条第六款“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法院相关人士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对方作出这样的判决,关键在于提高打击力度,提醒事态严重性,净化网 络环境。”

  裸聊:罪与非罪

  在如今网络时代,裸聊日益成为一个显性问题。5月11日,记者在一知名搜索引擎中输入“裸聊”搜索,显示有2 190000项查询结果,显示的内容中,大多带有“情色”、“激情”及广告招揽性质的招聊网页,或者因为裸聊所引发的 一些社会新闻。

  尽管方薇是第一个“裸聊获刑”的人,但时有媒体报道因裸聊而引发离婚、敲诈、杀人等社会问题。

  对于裸聊本身,网络上的主流意见基本围绕“罪与非罪”、“裸聊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展开讨论。

  缪敏说,一对一的裸聊,如果是夫妻或者男女朋友间的裸聊,还情有可原,如果是普通的陌生网友之间裸聊,则有伤 风化,甚至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婚人士裸聊的话则会影响家庭和睦。

  对于裸聊构不构成犯罪,公诉科科长说,要看是不是与“不特定对象”裸聊,还要看是不是达到法律限定的犯罪要件 ,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是犯罪。

  该科长还打了个比方,就如一个人在当地的广场放映淫秽录像,还在广场上喊人过去看,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很多人, 他的行为首先是违法的,严重的就是犯罪,而方薇在网络上进行淫秽表演,涉及的人员分布更广,人数更多,影响更坏,对象 更不确定,甚至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治罪。

  衢州当地一位马姓律师表达了不同意见,这位律师认为,传播的份数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按照《解释》方薇是不是 向20个以上观众表演了呢?公诉机关仅以“支付宝及银行汇款显示,汇款人共计300余名”来证明,证明力是不足的。这 些账号上进出的钱是不是全是裸聊收入呢?他认为,应该有相应的“观众”作为证人,和相应的观看时间来证明。因此,这位 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方薇有罪。

  这位律师还认为,如果本案被认定方薇有罪,那么前些年的木子美,传播性爱录音到自己博客上的行为,光凭点击率 就应当被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所谓的名人传播了淫秽物品就无罪,而普通的失业弱势群体,因为生活所迫,传 播该类物品就定罪。

  相关人士还告诉记者,方薇知道裸聊“有伤风化”,一般选择其丈夫外出,一个人在家时进行“裸聊”。衢州当地的 网友不加,浙江省内的也极少,基本上都是外省的。裸聊时也不大会把头像显示在摄像头前。

  原先失业在家的方薇被判缓刑后,已经找好了新的工作。5月9日,方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接受判决结果, 现在只想平平淡淡地生活。当问起为什么没有选择上诉,其丈夫说,“自己做错了事,受惩罚也是应该的。”

  裸聊案对于方薇来说翻过了一页,但裸聊“罪与非罪”的争议余波未尽,仍将持续。

  5月1日,“浙江女子因网络裸聊被定罪量刑全国首例”入选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联合推出的 2008年4月法制焦点,入选的理由是“裸聊作为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难以定罪击中刑法滞后的软肋。随着社会的发展,犯 罪领域还将会出现更多新兴的事物,这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和出台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刑法,避免在适用时违反‘法不明 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

  对于争议,龙游县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法有明文规定”不同于“法有明确规定”,尽管法律没有直接将“色情裸 聊”这一形式写入条款,但对“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应当定罪处罚已作明文规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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