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以前聘用治安员确实没买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09:25 南方日报

  几年来,陈家庆不时上访,却未果。老陈现在有两个诉求:一是为他补办社保,并支付合理的解聘补偿金;二是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中的保障条款落实相关待遇,包括如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介绍就业;如果住房条件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当地政府应改善其居住条件;如果本人愿意到公安机关工作且符合条件,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安排,本人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可安排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到公安机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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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聘用治安员确实没买社保

  针对陈家庆遭遇,记者采访了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员管理工作的该局治安大队黎队长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正在对陈家庆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陈家庆确实在端州区公安分局辖区内的多个派出所当过治安员,在2004年被辞退,但并非像陈家庆说的那样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因为他有一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已经不适合担任治安员的工作。

  黎队长说:“应该说2000年以前,陈家庆工作还是很尽责的,也因此获得了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称号,事迹还上了报。但那之后,他逐渐滋生了一些不良作风。”但黎队长也承认,关于陈家庆的违纪行为,也只是派出所领导的口头反映,并没有书面的结论。

  黎队长介绍说,2004年以前对于治安员的管理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当时各派出所都是自筹资金,根据自己的需要招聘治安联防队员,既没有社保也很少签劳动合同,聘用和辞退都比较随意。从2004年起,端州区根据国家规定规范治安员的聘用制度,开始重新统一招聘,每个派出所限定为10名,所需资金不再由派出所自筹,而由政府统筹。“当时陈家庆也来应聘,但因为他纪律性差,我们没有录用他。”

  “现在治安员的管理规范多了,不仅有社保医保,还要签劳动合同。”黎队长说。

  据了解,目前端州区公安分局只能确认陈家庆1999年至2004年当治安员的经历,而对他1999年以前的工作经历,因为机构变动以及档案缺失等原因,现在还不能确认。

  对于陈家庆能否按照鼓励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得到照顾,端州公安分局承认,他曾经被端州区综治委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但是否有资格享有相关的待遇,还需要权威部门的认定。

  对于自己是因为不遵守工作纪律而被辞退的说法,陈家庆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这是一种借口,他觉得最可能的原因是自己年纪比较大了,身上又有伤,因此被看成了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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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位劳动法方面的专家认为:陈家庆的遭遇应当说并非特例。2004年以前治安员聘用和管理不规范等在各地都比较普遍。

  这位专家称,如果陈先生确实在1990年起至2004年由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分局各有关派出所聘作治安员,可以认定陈先生在这段时间与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分局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合同,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与国家机关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且不能因为当时由各派出所自筹资金聘用就认定只能由派出所负责。如果不考虑仲裁和诉讼时效问题,陈先生一是有权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用;二是有权就解聘是否合理提出异议并要求获得补偿。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刘先生说,书面合同形式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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