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离婚后招夫一起供养植物人前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6日01:1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和自己生活了28年的丈夫在四年前的一次车祸中不幸变成了植物人,50多岁的张女士因不堪生活的重负到法院提出离婚。她说,这样做是为了再婚招夫,和未来的丈夫一起供养前夫。记者昨天了解到,密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1980年7月1日,家住密云的张女士与丈夫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有了一个女儿,现已成年并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2004年2月13日,王某在密云县一环岛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从此,照顾植物人丈夫的重担由张女士承担起来。据张女士说,四年来,为了给丈夫治病,她四处借钱,负债累累。由于自己没有经济收入,现在生活陷入了困境,非常窘困。因为无法承担家庭的重担,万般无奈下,张女士才有了和丈夫离婚、再婚后招夫入赘共同供养王某的念头。

  结婚28年后,张女士将自己因车祸致残的植物人丈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表示此举是为了找人再婚对其共同供养。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

  记者了解到,张女士和她的女儿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明确拒绝接受采访。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植物人离婚 依法应准予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高惊涛律师认为:植物人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14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成为植物人时,已经无行为能力和思想感情,已不能尽夫妻义务,如再维系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因此,植物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是完全正当的。但是应当妥善安排好植物人的监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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