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C”属于名字的禁止使用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6日12:21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

  “眼看2008年换证的期限就要过了。”赵志荣说,作为律师的他真不想告公安局,何况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户籍科的一负责人还是他朋友。1月31日开庭双方对簿公堂时,他就有一种别扭的感觉,“可不告又不行啊。”

  公安部门

  “C”属于名字的禁止使用范畴

  “此案不是公安不作为,而是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发生了歧义。公安部门获悉原告起诉后,积极到法院陈述情况。”法院人员向记者透露。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在答辩状中称,赵C的名字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故无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记者了解到,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月湖公安分局向鹰潭市公安局报告请示,得到的批复是:“赵C的姓名‘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

  赵志荣说,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向他解释过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他上网查询,结果查到最近有报道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用。

  “公安部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所以这就能解释此前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而现在不能的原因了。”赵志荣告诉记者。

  庭审焦点之一

  “C”到底是不是外文?

  当地公安部门把“C”认定为英文,但律师出身的赵志荣却不认同。他指出,《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这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庭审焦点之二

  《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向月湖分局的批复中,鹰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对此,赵志荣认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律师

  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

  “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国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指出,户籍管理系统只是机器在操作,机器应该要适应人,而不是人去适应机器。法理上有这么一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值得探讨,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

  “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表示。

  今日上午11时月湖区法院二楼审判大庭,随着法官的一声法槌后,此案将有一个结论了,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文、图/记者陈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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