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该案彰显特殊法治内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12:10 大江网-新法制报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汪军太向记者解释说。

  据此,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一审宣判结果,赵志荣表示满意,服从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剖析

  案件的审判为日后判案提供借鉴

  那么,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人们取名将不受任何限制,想叫什么就叫什么呢?

  “判决书并没有否定公安机关将来在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初始登记时,对使用类似原告赵C的姓名进行登记与否的权力,公安机关仍可自行依法决定登记与否。”谈及本案,鹰潭市中院院长凌云接受《新法制报》专访时,从法理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

  凌云说,该案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公安部门以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为由,拒绝为原告换发身份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要求国家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以人为本,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更要时刻从人的角度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考虑,体现以人为本。

  凌云还说,和谐司法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办案不能机械化、僵硬化,法官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敢于进取,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之后,法官们就这个案子折射出的司法意义及从中归纳出的判案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探讨与热烈交流。整个交流过程维持了两个小时。

  “法官判案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兴奋地告诉记者:“三个效果的统一说来容易,做来难,可通过眼前活生生的例子让我们心中豁然开朗。”

  “案件判决后,法官就案件展开了大研讨,有助于法官不被所谓的权威、固有想法、陈规陋习左右,实践中深化‘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为日后判案提供借鉴。”凌云总结说。

  法学专家

  “该案彰显特殊法治内涵”

  “状告行政部门是一件很难的事,要打赢官司就更难了,非常感谢法院能秉公判案,我儿子以后还可以叫赵C了。”宣判结束后,赵志荣接受《新法制报》记者专访时说。

  个人姓名看似与他人无关,但实际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随便更改姓名,容易造成社会民商事活动秩序混乱。所以《民法通则》规定“必须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该案给了行政机关一个警示,那就是行政机关不能仅依据内部的规章或者即将公布的规章来作出行政行为,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管理社会的职能。”在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讲师周成勇看来,公安部门制定的规章不能侵犯公民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该案的判决充分尊重人的权利,维护了公民神圣的姓名权不受侵犯。

  “该案彰显特殊法治内涵。”周成勇归纳说。

  □文、图/童力、记者陈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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