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7万放烟花向女友求婚 不满效果拒付余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8日02:26 新闻晨报

  晨报讯 (通讯员 张敏娴 记者 罗剑华)为了以别样方式向心爱的女友求婚,朱先生不但选择了在“外滩18号”的豪华饭店举办定婚晚宴,而且精心策划了一幕借着浦江夜景的烟花表演,并为此投资7万元委托专业公司布置烟花燃放。谁料,当晚极尽奢华的烟花表演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朱先生决定拒付烟花燃放公司的合同余款,因此被对方告到法院。日前,普陀法院对这场“缩水”烟花的合同履行进行了酌定判决。

  为了能让自己的订婚晚宴终生难忘,朱先生不但在顶级饭店定下了酒席,而且精心策划了一场烟花表演,并计划借着浦江夜景和亮丽烟花,当着众多亲友的面,向心爱的女友求婚。为此,朱先生委托了一家专业公司负责燃放烟花。在事先签订的这份价值7万元的《焰火燃放合同书》中,约定烟花应燃放6分钟,并由朱先生决定烟花燃放的地点。

  2007年12月晚,“外滩18号”宾客如云,接近晚8时,浦江对岸的烟花腾空而起。在亲友们为朱先生的浪漫和出手豪迈而表示倾羡的同时,朱先生本人却若有所失。按照他的计划,烟花本该在婚宴举行到一半时准时燃放,可实际上烟花的升空却晚了近20分钟。而且,朱先生还发现,烟花的燃放时间只有4分钟左右,比预定的6分钟显著缩水,同时,燃放点也从计划中的香格里拉酒店附近的江面,移到了东昌路1号附近的江面。婚宴过后,朱先生因此拒绝向对方公司支付4万元的合同余款。

  庭审中,朱先生坚持认为,对方公司没有按约控制烟花的燃放时间和地点,而且燃放的烟花数量存在较大缩水。但对方公司却提出,燃放时间的变更是朱先生自己提出的,而燃放地方和烟花数量并没有变化,只是朱先生的目测感觉和实际有所偏差。从双方提交的视频、照片、合同等多组证据中,法院审理发现,朱先生未能举证说明烟花燃放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因此不予认定。而烟花燃放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按约定数量为朱先生燃放了烟花。综上,法院最终认定朱先生仍应向烟花公司支付合同余款,但由于烟花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由法院酌定朱先生向其支付3万元的合同款,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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