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双双入浴后女子煤气中毒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03:42 今日早报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和情人一起开房洗鸳鸯浴,没想到站着进去,最后却双双被抬着出房间。男子侥幸捡回一条命,女子则没有那么幸运,最后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事后,女方家属将男方及旅馆老板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3328.02元。

  昨日下午,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旅馆老板被判承担八成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总计200662.42元。死亡女子自担两成责任,一同开房的男子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男女旅馆同浴时煤气中毒

  45岁的韩某是萧山临浦人,几年前认识了来杭州打工、小他13岁的缙云女子曹某,两人虽然都有家室,但一直保持暧昧关系。

  今年4月13日上午,韩某开好房间后,在中午11点39分发短信给曹某,要对方一起到旅馆洗“鸳鸯浴”,曹某应约而至。

  直到傍晚6点左右,感觉不妙的旅馆老板发现,韩某和曹某所在的205房间门窗关闭,使劲敲门房内还是没有动静,于是破门进入,这才发现衣衫单薄的韩与曹躺在床上不省人事。旅馆老板随即报警。

  警方现场勘查后发现,韩和曹所在的205房间,内设卫生间,北墙有一门通走廊,南墙有一窗,现场空间整体比较狭小,卫生间门口南墙装有燃气热水器,卫生间内镜面残留水珠。

  调查表明,除一氧化碳中毒外,未发现可能导致曹某意识丧失的外伤、中毒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曹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警方到场时,韩某也有昏迷、抽搐等严重中毒症状。

  对赔偿责任各说各的理

  旅馆老板娘在被调查过程中也承认,燃气热水器距事故发生时,已有三四年未检修。在控告韩某谋杀的嫌疑被警方排除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馆老板和韩某共同承担各项赔偿243328.02元。

  死者家属索赔的理由是旅馆老板作为从事旅馆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韩某明知曹某有家庭,却带其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旅馆约会,在曹某一氧化碳中毒昏迷后,未尽合理的救治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旅馆老板辩解,事发当天上午,韩某未办理住宿手续,就进入旅馆房间。曹某应邀赴约后,当日中午曾离开旅馆。至于当天下午曹何时再进入旅馆205房间,旅馆老板表示不清楚,也不知情曹某会在房间内洗澡,更无法预测在使用燃气热水器过程中,韩、曹两人会关闭门窗,洗澡结束后,两人继续关闭房间门窗,以致酿成事故。据此,旅馆老板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韩某则表示,自己虽经抢救保住生命,但已造成重大损失,曹某死亡的结果,也不是他的过错所致,自己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男子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馆老板作为旅馆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而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澡前,明知燃气热水器安装在205房间内有潜在危险,未引起必要注意,洗澡结束后,未及时开启门窗,错过本可避免死伤结果发生的机会,自身对损害结果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可适当减轻旅馆老板的赔偿责任。

  至于与情人约会的韩某是否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韩某与曹某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事故发生当日,相约在205房间,两人均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虽因个体体质差异,经抢救韩某保住了生命,但事故发生时,韩某与曹某处于同地点、同时间段,在一氧化碳中毒程度基本相近条件下,要求韩某对曹某尽救治义务,脱离现实条件,故韩某对曹某死亡引起的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因曹某死亡引起的赔偿金165300元、丧葬费15427元,合计180727元,旅馆老板赔偿80%,即144581.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赔偿被扶养人(曹某9岁的儿子)生活费31001.02元中的80%,即24800.82元;赔偿死者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引起的其他合理损失1600元中的80%,即1280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